「经济」重要通知!住建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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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通知,为提高房屋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房屋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方法提供反馈:
I. 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邮件的主题和信封上注明“房屋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意见稿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租赁采用实名制交易,双方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出租人应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住宿/房间。厨房、浴室、阳台、地下储藏室和其他非住宅房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3.【/s2/】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新增租赁住房专项建设用地,【/s2/】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置租赁住房。
4.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得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也不得单方提高或降低租金,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
5。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达到一定年限的,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s2/】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支持房屋租赁企业发行专门用于发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等企业信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6.【/s2/】出租人收取定金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定金的金额和返还时间[/s2/】。除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外,出租人不得扣除或拖延返还押金。
7.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进入租赁物。因正当理由需要进入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预约,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8.出租人应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9.【/s2/】承租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损坏或拆除消防设施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房屋的室内设施或其他结构。
10.承租人应遵守管理规定。不得有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音、违章饲养动物、违章建筑、侵占通道、向high/きだよ投掷物品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1.【/s2/】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承租人应及时腾空租赁房屋【/s2/】,出租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承租人腾空。承租人拒绝腾退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依法腾退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2/]
(一)发布虚假上市信息;
(二)隐瞒房屋租赁重要信息的;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等不正当手段欺骗或者强迫当事人接受服务的;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五)以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扣除或者拖延返还租赁保证金的;
(七)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3.出租人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国家有关室内装修标准的房屋,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住宅用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s2/】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S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经济」重要通知!住建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出租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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