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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个“鬼”,一个涉及几千万银行的贷款诈骗案!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项刑事裁定显示,子洲农村商业银行原员工苏荃因未能投资房地产开发、砖厂等经营项目,继续骗取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担保人,违规骗取子洲农村商业银行91笔资金,实际诈骗贷款总额4282万元。
令人惊讶的是,由于被裁,苏荃失去了发放贷款的资格,于是苏荃利用弟弟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麻茶支行的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联合召集、勾结他人,为他非法获取贷款。他最终被判15年监禁。
根据刑事判决,被告人苏荃,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高中学历,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员。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任子洲xx社城关信用合作社主任、xx街主任。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捕。
根据法院判决,苏荃通过万智友、何保武等人与他人联系,或直接传唤他人为其担任借款人和担保人,并提供其指导下的申请贷款的资料和材料,批准从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子洲县xx社,下同)总部贷款共计1520万元,供苏荃使用。苏荃用一部分钱在玉林、Xi安购置房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在子洲、衡山、定边等地兴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商业项目,用一部分钱用于其他支出。因投资失败,继续骗取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担保人,并非法操作骗取子洲农村商业银行弥补其损失和贷款,直至事件发生。
具体来说,2014年6月9日至事件发生前,苏荃利用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通过召集一批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收入不稳定、固定资产不足的农民和农民工,利用其信用社董事、领导的身份,以投资房地产等业务为名,骗取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并责成贷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从子洲农村商业银行总部诈骗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信息、业务项目、贷款用途均属虚假。苏荃作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发放款项后,苏荃直接拦截自己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事件发生后,苏仍将银行视为自己的“提款机”。
根据刑事判决,苏荃因被解雇而失去发放贷款的资格。为了进一步获得子洲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他利用弟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农村商业银行麻茶支行主任的职务,以同样的手段,与苏某某共同召集并勾结他人,为他非法取得28笔贷款,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费用,并拒绝归还,直至事件发生。
【/s2/】据统计,苏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弟弟的工作之便,在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诈骗贷款91笔,实际诈骗贷款共计4282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S2/】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荃使用或勾结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患者、危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许多无法相互偿还的农民。他们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调查员)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
然而法网漫长而缓慢!据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荃以非法占有、明知有偿还能力而不予赔偿、利用他人作为贷款人、担保人、组织或者指使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实情况、捏造财产状况、在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合同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非常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被告人苏荃被判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苏荃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无权属争议,应依法处理并返还给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还。
然而,苏荃提出上诉,他的辩护人指出,苏荃没有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拘留前,苏荃用自己和家人以及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全部财产,形成了“以物抵债”的还款计划;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裁决。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又是“内鬼”!银行员工骗贷91笔,诈骗4200多万,竟串通涉毒、重症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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