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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曝光银行令人震惊的案件!
知名券商和国有银行副行长打着兜售“年化率高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的幌子,从众多投资者手中诈骗了1100多万元。同时,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两被告经不起“市场很好,能赚大钱”的诱惑。在把大部分被骗的钱投入股市后,他们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最终两人都被判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针对胡某某、姚某某的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起大案的来龙去脉。
根据刑事判决,被告胡继兵,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原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阳路营业厅客户经理..被告人胡继兵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7年12月20日被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此外,被告胡继兵于2011年10月12日加入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离职。
被告方耀,男,1970年4月4日出生,原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钥支行副行长。被告方耀因涉嫌合同欺诈于2017年11月辞职。201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胡继兵、犯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于2019年4月3日以苏0102开头作出(2018)6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继兵、方耀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进行阅卷和讯问,听取辩护意见,交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人们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进行审判。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根据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胡继斌、以购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和个人投资理财协议,承诺保护资金和利息,每月向受害人支付利息,诈骗受害人罗某某、罗某某、周,向被告胡继斌、个人账户汇款。
2.被告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支付利息等。,最终损失了空无力偿还的资金。
【/s2/】受害人罗某某、罗某某、周分别向被告胡继兵个人账户汇款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受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个人账户汇款100万元。【/s2/】被告胡继兵、分别向被害人罗某某支付利息约160万元,向被害人罗某某支付利息约24万元,向被害人周支付利息约111.28万元。
被告胡继斌按照被害人汇入其账户的金额,每月向被告方耀支付4‰的费用。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姚返还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上述三名投资者中,罗的金额高达640万,作案手法类似。那么,罗某某的造假过程基本上可以还原案件的原委。
根据被告方耀的供述,他于2001年认识罗某某,是我的委托人。胡继兵是长江证券公司的员工。2012年,胡继兵问我,有没有客户介绍我去长江证券购买理财产品。我把罗某某介绍到胡继兵工作的长江证券中路营业厅。罗某某买了200万,保证收益年利率6%,但到期后收益超过6%。【/S2/】2013年上半年,胡继兵表示,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年利率为18%。他问能不能让罗某某支付理财费用,告诉罗某某年利率是12%。并支付我4.8%的年利率。我跟罗某某说,长江证券公司有一个内部员工认购的投资理财产品,保本保利,年收益12%。只能给胡继兵钱,让他做内部员工运营。
当时罗某某有些疑惑,问我为什么不投票。我说我钱不够,最多要交5万。最后商量了一下,我和胡继兵投资5万,罗某某投资90万。根据胡继兵的供述,“当时为了让罗某某相信我们,我告诉罗某某,我和方耀已经投资了5万元。其实我是在给罗某某找一条活水。方耀面对着罗某某。我的账户转了5万,过了一段时间分批转回方耀。”
同时,胡继兵建议我做他和罗某某之间协议的担保人,让我们三人签订第一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截至2017年,我们共签署了6项投资协议。
胡继兵说他和罗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是我是校长,罗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是校长。方耀作为担保人,同意由我代为投资本金,一年内支付本金利息,协议到期后归还本金的全部本金。根据协议,投资资金只能由证券公司管理,用于投资股权产品的抵押融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从事非法活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投资证券公司管理的股权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是指投资于一些风险相对较低的项目,如基金、银行票据、抵押贷款等。没有和客户约定拿资金炒股。
根据刑事判决,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投资证券公司管理的股权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或“甲方投资乙方投资资金,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非法活动”。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方耀签订的合同规定“操作过程中进行的操作必须在可控范围内,以现金管理为投资方向。如风险超出甲方能够承担的范围或资金使用超出约定范围(投资股市),经营者必须在24小时内调整投资方向。”。
但是,上述合同实际上是胡继兵伪造的假金融产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情况说明确认,理财产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于货币市场,年化收益率在5%左右;另一种可以投资股票、期货等没有固定收益的市场。长江证券没有在新年期间发行和销售任何利率为18%的理财产品,也没有为内部员工发行任何理财产品。2011年9月,长江证券发行了“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红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是一项无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被告胡继兵在长江证券未购买包括上述理财产品在内的理财产品。
上面骗的钱大部分都用来炒股了,结果却是巨额亏损。根据刑事判决,为了让投资者放心地给他们钱,胡继兵说:“当初协议里有关于股票投资的内容,但是方耀认为客户看得不是很清楚,所以让我删掉关于股票的内容,因为我们两个人私下里说我们拿这些客户的钱去炒股,但是叫客户买理财产品,所以他们看到了肯定不会给我们钱。我们拿的钱大部分用来投资股票。“他说他在银河证券以董秀琴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实际上是由西方证券的姚国华操作的,声称他不认识董秀琴。在长江证券,以黄和的名义开立了两个帐户。黄的账户是自己操作,的账户是操作的。
【/S2/】2013年至2017年3月,共注入六七百万,还剩十五万左右,由我取出支付利息给罗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据胡继兵说,他和方耀私下聊过,说现在股市很好,投资可以赚很多钱。当时我跟他说我钱不多,夸我炒股技术还不错。但与预期相反,“2012年到2014年,我的年收入在8-10万元左右。在骗取罗某某第一笔钱的时候,我和方耀都认为股市会有损失。我们以为那时候就算有亏损,亏了90万就不经营了,但是亏了5万。但是后来我们骗的钱越来越多,就没考虑这个问题了。还有,当时市场很好,我被冲昏了头脑。我觉得肯定没有问题。2015年,我有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要还钱。2017年,我把债务卖给了吴某。”他说。
方耀在2015年开始知道股票亏损,当时他的股票账户也亏损了。直到2017年5月,我的资金跟不上,罗某某一直打电话催钱,方耀也会问我,我也没办法隐瞒,就跟他说我亏了不少。
根据原审判决,被告人胡继斌、方耀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继兵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继兵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方耀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胡继斌、方耀被责令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然而,胡继斌和方耀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s2/】上诉人胡继兵及其辩护人提出:【/s2/】
1.胡继兵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从被害人那里得到的钱全部用于炒股,既没有挥霍,也没有用于非法活动。
2.胡继兵虚构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用于股票投资,属于民事欺诈;股票交易失败后,主动联系受害者,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逃避责任。
3.订立合同时,胡继兵有能力履行合同,但由于存货大幅减少,客观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合同。被害人报案后,胡继兵也主动联系被害人,愿意变卖财产还债。他的行为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方耀提议:
1.他不知道胡继斌发明理财这个事实,也不知道受害者的理财资金被胡继斌用来投资股市,造成了损失。
2.罗某某转到他账户的100万元是个人贷款,明确表示要罗某某投资股票,他已经履行了合同。
3.他并不知道胡继兵伪造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和对账单、理财产品赎回申请书、理财产品到期通知书等材料。
4.胡继斌捏造事实,方耀合谋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影响被害人,使被害人也作出了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证言,误导了司法机关的判决。4.罗某某汇了100万给方耀,方耀在立案前已经还清,没有退不掉的情况。
上诉人方耀的辩护人提议:
1.原审判决不接受方耀提供的录音证据,导致原审判决错误。相关录音证据(两份录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方耀不知道胡继斌将投资人的钱用于股票交易。
2.原审判决认定方耀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方耀并不知道胡继斌虚构的理财,只是应其要求将受害者介绍给胡继斌进行投资理财。
3.被害人将投资款汇给胡继斌,全部资金被胡继斌用于理财。胡继兵并没有非法将投资款据为己有,但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胡继兵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方耀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4.方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方耀介绍,被害人的投资理财项目不是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胡继斌擅自将被害人的投资资金用于股票交易,方耀对此毫不知情,因此方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犯罪意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5.即使方耀构成犯罪,他也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他的量刑应该比胡继兵轻。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惊天大案!券商员工联手银行副行长卖“假理财”,诈骗1100多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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