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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几千万的大案诈骗。所谓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完全是假的,几千万的投资资金大部分都投放到股市了。两位发起人也是金融从业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胡默冰、姚合同诈骗案的二审刑事判决:

根据判决文件,本案被告人之一胡某某出生于1981年10月。原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阳路营业厅客户经理,2011年10月12日入职,2014年12月31日离职。

另一被告姚,1970年4月出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钥支行副行长,于2017年11月离职。

根据判决文件,本案一审宣武区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胡默冰、姚以购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签署了《投资理财协议》、《个人投资理财协议》,承诺保护资金和利息,每月向受害人支付利息,向被告人胡默冰、姚诈骗受害人罗某某、罗某某、周。

法院发现,两名被告利用其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支付利息等。,最终失去了无力偿还的空。

具体而言,被害人罗某某、罗某某、周分别向被告人胡某某个人账户汇款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被害人罗某某还向被告人姚个人账户汇款100万元。2017年,姚返还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s2/】胡某某和姚是怎么完成这个骗局的?

【/S2/】【/S2/】根据姚的供述,2013年上半年,胡慕冰说有一个内部员工理财产品,年利率为18%。他问能不能让罗某某支付理财费用,告诉罗某某年利率是12%。并拿出4.8%的年息付给姚。姚于是找了个客户罗某某,介绍了这个产品,说“只能给胡某某钱,让他做内部员工运营”。


“当时为了让罗某某相信我们,我跟罗某某说我和姚投了5万。其实我是在给罗某某找一条活水。姚当着罗某某的面把钱转到我的账户上。5万块钱,过了一会我分批转回给姚。”胡某某说。

在通过投钱打消了罗某某最初的疑虑后,胡某某、罗某某、姚某某自2013年以来先后签订了六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其中姚某某是胡某某与罗某某协议的担保人。之后,姚找到了周和罗,用同样的方式和他们签了合同。

胡某某交待他与罗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他是委托人,罗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是委托人,姚是保证人。根据合同,他拿本金的资金代为投资,一年内给本金支付利息,协议到期后归还本金的全部本金。

胡慕冰表示,协议规定,投资基金只能由证券公司管理,用于投资股权产品的抵押融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从事非法活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投资证券公司管理的股权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是指投资于一些风险相对较低的项目,如基金、银行票据、抵押贷款等。没有和客户约定拿资金炒股。

根据判决文件,收款人胡某冰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投资证券公司管理的股权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或“甲方投资乙方投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从事非法活动”。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与姚的合同约定“作业期间进行的作业必须在可控范围内,以现金管理为投资方向。如风险超出甲方能够承担的范围或资金使用超出约定范围(投资股市),经营者必须在24小时内调整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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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编造这种所谓老化的内部理财产品骗局的,正是胡某冰。

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情况说明,确认理财产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投资于货币市场,年化收益率约为5%;另一种可以投资股票、期货等没有固定收益的市场。长江证券没有在新年期间发行和销售任何利率为18%的理财产品,也没有为内部员工发行任何理财产品。2011年9月,长江证券发行了“长江证券超越理财红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是一项无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胡某兵在长江证券未购买包括上述理财产品在内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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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股票交易“钱生钱”没有预料到却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事实上,胡某兵和姚某骗来的钱,大部分都是以炒股收场的。“当初协议里有关于股票投资的内容,但是姚看了之后觉得客户看的不是很好。我把关于股票的内容删掉吧,因为我们两个私下说拿了这些客户的钱去炒股。但是告诉客户他们要去买理财产品,所以他们看到之后肯定不会给我们钱。”胡某某说。

“我们得到的大部分钱都用来投资股票了”。胡某冰供认其股票交易业务主要在董某、黄某、吴某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其中黄某、吴某在长江证券开立了账户。

胡某兵炒股记录惨淡。从2013年到2017年,胡某冰在董的账户上一共损失了60万,而的账户上大约损失了80-100万。2013年至2017年3月,仅黄一人控制的胡某冰账户就累计注入资金6700万元,“最后剩余约15万元”。

胡某冰说:“2012年到2014年,我的年收入在8-10万元左右。在诈骗罗某某第一笔钱的时候,我和姚都认为股市会有损失。我们以为那时候就算有亏损,亏了90万就不经营了,但是亏了5万。但是后来我们骗的钱越来越多,就没考虑这个问题了。当时行情很好,也是惊呆了。我觉得肯定没有问题。”

根据裁判文书,胡某冰供认,姚从2015年开始就知道股票亏损,直到2017年5月自己的资金跟不上,才告诉姚自己亏损了不少。

两人都被判了十多年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姚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胡默冰、姚被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关于上诉人胡默冰、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调查,本案证据证实,胡默冰、姚某虚构的理财产品均与受害人签订。金融协议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实际用于高风险股票交易,造成巨额损失,无法返还被害人资金。因此,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十分明显,不属于民事纠纷,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姚是否知道胡某某伪造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报表、理财产品等资料,不影响对姚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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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国商报综合中国基金报及裁判文书网

封面图片来源:摄影网(与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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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又见千万级别诈骗大案!券商员工联手银行高管,骗了1000万,钱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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