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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迎来重大修改,基金销售市场迎来重大变化。

《销售办法》及配套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许可要求,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与相关基金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二是优化基金销售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努力构建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产业生态。三是巩固业务规范和制度控制,推进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制度机制建设。四是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职业合规和稳健发展。

「经济」深夜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首提续展机制,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

《销售办法》内容非常丰富。新规首次提及换证机制,引入新注册机构换证制度,重点关注基本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商品占有等指标,进一步优化退出机制。同时,续展程序进一步简化,机构无需提交续展申请,派出机构将根据监管情况自动续展符合条件的机构。

鉴于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上涨,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新规定对跟踪佣金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并规定了其比例上限。其中,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占有金额,约定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0%;对非个人投资者的销售额,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得超过30%。这一要求将有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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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还调整了对独立销售机构展示范围的限制,允许独立销售机构从事除公募基金销售以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销售。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独立销售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独立销售机构未来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空间。

新规还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留存规模和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现有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投等业务的激励安排,坚持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的理念。

据悉,《销售办法》是2004年首次发布、2011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本配套规则。

以下是销售措施的要点:

1.加强基金销售的许可要求

《销售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买卖和赎回、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的宣传推广也被定义为基金销售行为。

《销售办法》明确了销售机构与非授权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范使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2.适度调整独立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销售办法》充分吸收了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财务指标、5%以上股东工作经验等硬性要求适当降低。同时,对控股股东提出完善独立销售机构治理机制、维护独立销售机构独立性、制定相关风险处置方案等要求;充实股权管理要求,对股权质押提出明确规定。

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实行“一参与一控制”管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受控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明确独立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

根据《销售办法》发布草案,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涵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以及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独立销售机构可以销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不得销售非标准化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完善退出机制,实施换证制度

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努力构建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生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加强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5.尾随佣金的差异化安排不应超过50%

配套规则中,关于《公开发行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按照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支付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上涨、侵蚀行业可持续发展基础等问题,对其比例上限进行了区分。向个人投资者出售产生的占有金额,约定客户维持费与基金管理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0%,向非个人投资者出售产生的占有金额,约定客户维持费与基金管理费的比例不得超过30%。

6.第一次续约安排

《销售办法》首先提到了基金销售机构的续展安排。对于新的基金销售组织,新的和旧的被切断和更新。关注三种情况。优化方案安排,不要求机构提交续保申请,派出机构根据监管情况自动对符合续保条件的机构进行续保。

7.禁止短期业绩提升,强调不允许“饥饿营销”

《销售办法》禁止短期业绩推广,基金推广材料展示的任何业绩区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规范涨停板和比例配售的安排,可以在宣传推广材料中作为风险警示进行说明,但不应以不同字体或加大字号进行强调,也不应作为营销宣传的销售主题。

8.促进长期投资,防止短期赎回

《销售办法》要求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基金业生态。

基金销售基金应当促进定期定额投资、养老金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者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者短期赎回和频繁赎回。此外,《销售办法》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的理念。

9.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的标准化

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授权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10.增加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专门章节

《销售办法》增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完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销售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问责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1.销售组织的产品访问管理

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应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回报特征等。,并成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2.过渡期相关安排不符合新规定的,限期整改

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一些规范性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首先,基金销售机构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或销售文件的调整将有一年的过渡期。二是对独立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等规范性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立销售机构从事法律规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规模应当有序缩小。

「经济」深夜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首提续展机制,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

全国商报综合人民网、中国证券报、中国券商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深夜重磅!基金销售迎来新规:首提续展机制,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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