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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咬狗”、“打狗打人”而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但是,狗狗“太吓人”引发的诉讼很少。

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报告,诸暨市周女士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到,发生车祸。她最后以重伤起诉法院,要求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推特图与此无关

邻居想:“我家狗不咬人,就是胆小,怪不得别人。”

那么在这件事情上,狗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基本情况:

你家的狗不咬人,但是很吓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点左右,周女士从家里骑电动车到花园里采菜。在同村路过丁某家门口时,遇到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因为藏獒真的又高又猛,周女士看到了突然的恐惧,所以她让丁照顾这只狗或者把它带回家。

但但丁淡淡地谢绝了周女士的请求,自信地答道:“保重,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周女士只能继续勇敢骑行。就在路过藏獒附近的时候,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走去。当周女士看到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的时候,她更加害怕了。她试图避免惊慌地向前移动,但她太紧张了,无法失去平衡。她开着电动车撞上了一面墙,整个人从车上摔了下来,受了伤。

「经济」溜藏獒不牵绳,邻居骑车被吓出事高位截瘫!狗主人被判赔偿100多万

送医院治疗后,确诊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情鉴定为一级伤残。

后来,周女士起诉法院,因为她未能与丁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

法院判决:周女士事故

与藏獒的危险有因果关系

藏獒是一种体型较大,外貌凶猛的狗。一般来说,关在笼子里会让人感到害怕,更不用说关在外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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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藏獒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局限于投掷、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犬吠、獠牙等威胁性声音,而是藏獒本身的危险性。再加上当时天马行空措施的情况,足以让周女士在驾驶失误后从车里掉出来。因此,被告丁让藏獒在道路上自由漫步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事故发生前,周女士意识到了藏獒的危险,但她不得不骑在藏獒的身边,就骑行本身而言,并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她在事故中犯了一些错误,应该承担一些责任。

诸暨市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周女士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民法典:负责遛狗不牵狗绳

民法典草案规定,任何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即使被侵权人有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公民在饲养宠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按当地规定拴狗绳,造成他人损害的,必须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狗狗没有被狗链拴着,由饲养者或管理者牵着,突然跳出来撞到行人或车辆,造成伤害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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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官在这里提醒,如果你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者看到过警示标志,你还是会去偷、逗、扔动物等。,即使你受伤了,你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最后,法官提醒饲养员照顾好自己的宠物,无论是出于意外还是故意,以减少伤害。

各地出台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宠物喂养

近年来,城市宠物饲养量有所增加,宠物伤人和扰民事件频繁发生。因此,许多城市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来规范宠物饲养行为。

例如,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养犬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域内,将犬只带出家门时,必须用狗带牵着,并为犬只戴上口罩”。此外,还明确了“如犬伤他人,犬主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治疗,先支付医药费,并在24小时内将受伤犬送至犬检处检测。不得隐瞒或转移。”

民法典草案还对育种者的管理义务做出了特别规定。目的是强化宠物饲养者对宠物伤害行为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饲养员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由饲养员或管理人员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故意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在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后推定饲养者有过错。饲养人要想减轻责任,必须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编辑|郑恒丰

全国商报综合

湖南新闻网绍兴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溜藏獒不牵绳,邻居骑车被吓出事高位截瘫!狗主人被判赔偿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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