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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国有银行不仅欠了企业的钱,还因为欠了钱而被列入“老赖”名单。这样的事件真的发生了,这家银行就是中国银行铁岭分行。

2020年3月2日,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因“具有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被列为“违约责任人”。

故事从七年前一笔五千万的信用开始。

2013年5月,辽宁刘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现辽宁海富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海富公司)质押总价值7000万元的所谓成品半成品油,并从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获得5000万元的授信。

但双方未履行质押登记手续,辽宁海富公司未向中国银行铁岭分行交付质押物,辽宁海富公司仍收到贷款。2014年6月,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因信用未收回提起诉讼。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本行收到辽宁海富公司以拍卖价格770万640元扣押的油品(液体混合物,主要是废油)3329.84吨。

由于辽宁海富公司拖欠其他银行贷款,其固定资产被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嘉冠公司”)取走。2016年3月,辽宁嘉管公司起诉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要求赔偿保管费及利息,原因是中国银行铁岭分行未处置上述油股。

经过一、二审,法院裁定仓储费为7424.56吨,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应将仓储费每日每吨1.339元支付至0/。2016年2月9日至2018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将赔偿辽宁嘉管公司900多万元。

终审判决下达后一年多,2020年3月2日,全部未履行,中国银行铁岭分行一度被列为“老赖”...

根据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作出的民事判决,2013年5月24日,辽宁海富公司与中国银行铁岭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同意向辽宁海富公司提供开立5000万元人民币境内信用证的贸易融资额度并开立信用证。

为此,辽宁海富公司提供最大质押担保。双方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表明,辽宁海富公司以价值7000万元人民币的成品半成品(以下简称“库存油品”)向质权人中国银行铁岭分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具体包括:【/s2/】价值670万元的半成品-还原线。糠油245吨,半成品价值130万元;价值4530万元的半成品——成品油5740吨;价值220万元的半成品——装置内储存340吨油;2000吨成品油,价值1450万元。

「经济」银行成“老赖”?授信5000万,数千吨质押物竟然是危废,这家银行被


但合同签订后,辽宁海富公司和中国银行铁岭分行未办理质押登记相关手续,也未能将质押物交付中国银行铁岭分行。也就是说,作为质押的股票油还在辽宁海富公司手里,而辽宁海富公司还顺利拿到贷款。

中国银行铁岭分行按照协议履行了合同。从2013年7月开始,先后为辽宁海富公司签发了5份《境内信用证开立申请表》,规定辽宁海富公司应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支付的信用证约定支付日的3个银行日前,将全部备用金存入在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开立的账户。

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履行国内信用证垫款义务,辽宁海富公司未按约定在信用证到期日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导致中国银行铁岭分行3次垫款3749.48万元,构成违约。

本院支持中国银行铁岭市分行要求辽宁海富公司偿还预付款人民币3749.4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裁定,驳回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要求辽宁海富公司承担质押范围内责任的主张。原因是中国银行铁岭分行与辽宁海富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支持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在质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

尽管法院判决,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并未获得赔偿,随后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前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辽宁海富公司东、西工厂储油罐中储存的石油。2015年8月10日,法院向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发出通知,称该股油已售出两次,将按固定价格交付给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如不服,法院将解除查封,并将库存油退回辽宁海富公司。

2015年12月9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铁第00108号执行裁定,赔偿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辽宁海富公司库存油品3329.84吨(油品为液体混合物,现场计量数量为7424.56吨)。【/s2/】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同意以770.064万元的第二次拍卖价格接受该油品,以实物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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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油水液体混合物是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此后,这些储存的油品一直放置在辽宁海富公司的厂区内,获得所有权的中国银行铁岭分行也从未处置过相关油品。

但是辽宁海富公司早就负债了。除了没有还中国银行铁岭分行的钱,还有其他债务没有还,固定资产也被用作抵押。在中国银行铁岭分行收到上述油股之前,2015年8月,辽宁嘉管公司通过拍卖方式收购了辽宁海富公司的固定资产。

2016年3月14日,辽宁嘉冠公司在调兵山市法院起诉中国银行铁岭分行,称其未能及时运输油品,使企业无法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并多次被消防环保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处罚。要求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停止侵权,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根据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的判决,法院认为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后,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经过多次协商,辽宁嘉管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抵债资产,仍存放在嘉管公司,侵犯了嘉管公司的合法权益。此次纠纷应由中国铁岭银行承担过错责任。虽然双方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但由于中国银行铁岭分行未能及时处置偿债油品,嘉管公司不得不对其所有库存油品履行仓储义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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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嘉管公司西厂区的油品进行了评估鉴定,认定嘉管公司西厂区25个油罐的油水混合物体积为8948.29立方米,油品重量为2245.56吨,评估值为191.24万元。

2018年5月14日,调兵山市法院裁定,要求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处置辽宁嘉管公司储存的油水混合物,将占用的油罐恢复至清洁的空状态,并承担石油处置费用。此外,【/s2/】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赔偿损失(保管费)749.9万元。

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0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调整计算仓储费起始日期及油品吨位:【/s2/】按照7424.56吨,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每天每吨1.339元的标准向油罐支付仓储费。

据此计算,【/s2/】截至最终判决之日,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将赔偿辽宁嘉管公司人民币900多万元。

终审判决下达一年多后,2020年3月2日,中国银行铁岭分行因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背信执行人”,均不履行。【/s2/】此时根据最终判决的计算,仓储费已经达到近1500万。

但据该报报道,在成为“老赖”后,【/s2/】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迅速将1400多万元汇至刁冰山市法院,随后撤销了“不可信遗嘱执行人”。【/s2/】但是这笔钱并没有执行给辽宁嘉冠公司。

随后,3月2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19)廖岷申391号民事裁定,称一审、二审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指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原判决暂缓执行。

6月22日,铁岭市法院作出辽民十二载(2020)20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院前终审判决,发回刁冰山市法院重审。

国家商报《中国综合基金报》、《The Paper》等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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