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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今天发布的最新通知,在新冠肺炎防治肺炎疫情期间,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征收单位教育费的退还管理。根据2019-2020学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征收的教育费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退还或扣除。本通知也适用于已由中央代收单位代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应按规定予以退还或扣除。

以下是原文: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部地方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实习秘书长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代收单位教育费退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加快退还教育费

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教育费(包括高中及以上学校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训费、党校费、教育考试考试费、杭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班培训费等)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2019-2020学年的教育费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退还或扣除。

本通知也适用于已由中央代收单位代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应按规定予以退还或扣除。

二、明确退款标准和工作流程

中央执收单位教育费的退还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需要明确教育费退款或扣款的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付款人提出的退款申请,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款项退还给付款人,或与付款人办理扣款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教育费退还(扣除)清单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清单应载明付款人名称、教育费金额、退款金额、扣除金额、退款原因、退款(扣除)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三,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

中央代收单位应主动向付款人宣传政策,确保退款或扣款工作顺利有序完成。加强内部控制,搞好会计核算,按要求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中央代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院校和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快相关费用的退还或抵扣。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财政部最新通知:因疫情原因需要退付或抵扣教育费用的,应于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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