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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搜,微博超话,大V分享...短短十几年,微博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全民”应用,每天有数亿网民在微博上观看、分享、互动。然而,互联网巨头新浪公司的子公司北京魏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梦公司)申请注册“微博与地图”和“微博与地图”两个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为此,魏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商标不予注册审查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s2/】认定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支持魏梦公司的主张。
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有很大不同
“大眼睛”在第一次试验中得到支持
魏梦公司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被指定用于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约会服务等服务。腾讯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基于此,原商标局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网上社交网络服务”为由驳回了该争议商标的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魏梦公司的复审请求。魏梦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标的最终标准,应当是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对指定或者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争议商标是否与引用商标相似,只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还应考虑有争议的商标受欢迎程度以及商品或服务的指定用途等因素。同时,在比较商标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显著部分。
争议商标
被引用商标
本案中,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角度来看,争议商标中“微博”、“微博”等成分的意义较弱,应重点对比争议商标中的“大眼”图形部分与被引用商标中的蒲公英图形部分(驳回“微博”商标不构成权利障碍)。
【/s2/】从各自的图形部分来看,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差别较大,很容易区分相关公众给予的普遍关注。另外,争议商标中的“大眼”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确立其与原告的对应关系;而且争议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比较特殊,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更加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在指定服务中使用该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混淆或认为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上述服务中指定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魏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决定。
商标纠纷越来越大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商标纠纷”。
苏州稻香村vs北京稻香村
2017年9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推广带有“稻香村”粉丝标识和“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苏州稻香村事后提交复议。9月,北京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裁定,解除对苏岛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2018年12月,苏州法院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志。
加多宝vs王老吉
纠纷始于2013年,2019年8月,历时五年的“红锅之争”告一段落。最高法院责令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中国领先红锅凉茶——加多宝”广告的产品包装,赔偿GPHL、王老吉健康公司100万元。对于加多宝“红参凉茶更名为加多宝”等相关广告,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
海钓与河钓
海底捞认为,海底捞餐厅使用的“海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认可注册的“海底捞”商标是类似商标。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海底捞饭店不构成侵犯原告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一审驳回了原告海底捞的诉讼请求。
编辑|何小涛王佳琪杜波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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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微博”到底是谁家的?新浪把腾讯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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