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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不小心撞到人,然后趁同龄人不备爬出窗外,然后不小心摔了一跤,治愈后死亡。那么一起喝酒的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8月1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了这样的案例分析。法院最终裁定,共同饮酒者没有过错或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4月1日,张与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在烧烤餐厅共进晚餐,期间五人共用一瓶白酒和一盒啤酒。晚饭后,五个玩得不开心的人去附近的ktv继续那天晚上的聚会。
酒至顶,张与周因琐事争吵,大吵一架。张拿着啤酒瓶,打伤了周的头。看到两人打架受伤,王某某等其他三人赶紧劝阻,打车陪周某某到医院治疗。
正当大家心慌的时候,张不见了,大家都没能在离开前找到他,就先去了医院。不知道是酒精麻痹了我的大脑,还是打伤人后的恐慌。其他人都离开后,张某自己爬上了空外置机器的阳台。结果他不小心从阳台上摔了下来。
随后,张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在上海的几家医院接受了手术和康复治疗。2019年4月,应张家人的要求,张出院,由家人接回家。几天后,张在家里去世了。
【/s2/】张一家四口把当年和张一起喝酒的周某某和ktv经营者徐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徐作为一个ktv的经营者,没有在二楼的窗口设置安全措施。通道内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张意外从楼内跌落。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周某某等四人,明知张处于醉酒状态,让他独自行动,导致坠楼。作为普通饮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s2/】被告徐辩称:【/s2/】张通过的是杂物间而不是过道,不需要设置警示标志,事发现场窗户面积较小,不需要安装护栏,正常情况下不存在摔倒的风险。被告作为ktv经营者,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坠楼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s2/】被告周某某等四人还辩称:【/s2/】本次事故并非因共同饮酒所致,而是张不明原因从高处坠落,被告不具备看护、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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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坠楼应由被告人负责吗?
上海嘉定法院认为:
一、被告徐作为ktv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设施、设备等“物”的安全,以及对其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的安全提供应有的指示、通知和保护,但这一义务的确定应以经营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为限。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现场不是营业场所的出入口,窗户本身没有安全隐患。经营者不能控制张成年后故意爬窗的不当行为,也不能要求经营者关闭营业场所的所有窗户并设置警示标志,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安全义务的范围。因此,法院很难认定被告徐对张死亡的后果负有责任。
第二,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危险,其他共同饮酒者会因为之前的共同饮酒而产生特定的义务。如果他们以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这一义务,就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友谊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无证据证明张坠楼时醉酒,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周某某等人在晚会期间有敬酒、劝酒、饮酒等不当行为,且在坠楼前出现张用酒瓶砸伤周某某头部的意外情况。在找不到张的情况下陪周某某去医院治疗也是人之常情。这种情况下,事后很难追查源头,对四名被告提出过分的关心和注意要求。
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是有限的。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饮酒情况等有清醒的认识。,而他爬窗坠楼的行为是不合理和不可预见的。因此,法院很难认定被告周某某等四人对张之死的损害负有过错。
综上,【/s2/】上海嘉定法院认为,张自爬窗户,留家人活命,行为恶劣,违背常理,不可预知,被告无过错,不违反安全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法院判了!男子醉酒后打伤人,又翻窗坠楼1年后身亡,共同饮酒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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