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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股民谢某因为两个财务头寸爆炸,在股市上强烈不满。他提起民事诉讼败诉时,甚至声称自己造了炸弹,威胁销售部门代他偿还欠款113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股东谢某被判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谢某曾经是证券从业者。

两个熔化和爆炸位置被压扁

据判断文书网消息,2015年4月29日,谢某来到上海浦东新区招商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大道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签订《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及《客户承诺书(个人)》。次月15日,谢某在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

2015年7月,招商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其,必须将担保率恢复到160%以上,否则将强制关闭账户。

【//】2015年7月8日,谢账户内同方18万股、时代出版3000股被强行平仓,损失200多万元。

被强制和解后,谢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招商证券赔偿自己因违反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而遭受的256.91万元损失,但一、二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裁判文书网消息,2015年5月19日,谢某开始第一笔融资购买交易。

2015年7月3日收盘时,谢信用账户担保证券市值585.97万元,现金余额0元,融资负债本金417.54万元,融资费用合计1.95万元。

2015年7月3日上午,招商局证券公司分别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通知谢,账户担保率低于160%。

2015年7月6日上午12时02分,招商局证券公司发邮件至谢的专用邮箱,告知其账户担保率低于140%,要求其在7月7日收盘前通过提高保证金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等方式将担保率恢复至160%以上,否则,其账户将被强制平仓。

2015年7月7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招商局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谢某,再次告诉他必须恢复160%以上的担保比例,否则他的账户将被迫关闭。

2015年7月8日,同方18万股、时代出版3000股被迫平仓,成交价格分别为11.48元和14.77元,成交金额分别为206.64万元和4.43万元。

【/s2/】判决文件还显示,法院查明谢于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在招商局证券公司工作,担任客户经理,2012年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2013年通过招商局证券公司开始证券交易。

一审法院认为谢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依法予以驳回,随后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招商证券确定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也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触发强制平仓的依据。经核算,2005年7月3日,谢融资融券账户担保比例比平仓线低140%,谢因未能及时收回保证金而被迫平仓损失,应由本人承担。谢称计算方法错误,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不成立,医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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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敲诈勒索被判三年徒刑

根据判决文件,2019年4月20日,谢某致电销售部总经理张,要求赔偿人民币60万元,否则会有过激行为。

张于2019年4月23日12时许,在上海市宝山区古村公园附近的一家宾馆,安排销售部员工姜等三人与被告谢见面。

会上,【/s2/】谢某称自己制造了炸弹,威胁销售部门两周内代其偿还相关欠款113万元,否则将携带自制炸药、油桶、刀具等物品到销售部门实施极端行为。[/s2/]

谢的口头威胁在营业部引起恐慌,营业部采取了召开相关会议、成立维稳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保力量等一系列对策。,并写信给司法当局寻求帮助。

2019年4月26日,谢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言不由衷。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判决显示,谢某因融资融券账户操作不当被迫平仓,民事诉讼被驳回后,联系营业部要求其清偿相关个人债务113万元。谢某的主张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显而易见。为了索要上述款项,谢某以言语威胁,携带自制炸药、油桶、刀具等物品到营业部进行极端行为,引起部分恐慌。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驳回其“合法维权不勒索钱财”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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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认为谢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比减轻了处罚。谢是初犯,因病急需用钱,应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全国商报综合裁判文书网和中国基金报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又见奇案!前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炒股亏损200余万元,竟然对券商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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