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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2020年7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受贿案。被告人李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的赃款赃物和孳息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认定,2000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勇担任青岛海事法院副书记、副院长、山东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党组书记、济南中院院长。山东高院副书记、副院长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提供工程承包、案件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便利。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一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贿赂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勇当庭表示,将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山东高院原副院长李勇获刑十二年半,涉案金额超两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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