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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但有时候未必。比如眉毛浓眉、风险管控严格的建设银行,被诈骗96次,诈骗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04823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项刑事裁定显示,位于内蒙古的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建行乌海分行签订合同,成为信用卡分期贷款商户,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乌海分行为汽车贷款人办理信用卡分期贷款。在没有真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客户可以通过伪造购车发票、首付收据、汽车保单等客户资料,在建行乌海分行申请信用卡分期贷款。【/s2/】截至2014年,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96人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向建行乌海分行办理贷款344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360.48万元。[/s2/]

「经济」一样的套路!银行“内鬼”勾结汽贸公司,96次骗取国有大行3400多万贷

更诡异的是,上述商家居然在当地形成了产业。根据刑事判决,【/s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客户骗贷,向客户收取高额手续费,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造成大量需要骗贷的人“来这里”【s2/】,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刑事判决,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销售贷款代理等。法定代表人是崔某某,实际控制人是郭某某。自2012年8月起,被告单位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建行乌海分行签订合同,成为购车信用卡分期贷款商户,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乌海分行为购车贷款人办理信用卡分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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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4年,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货发票、首付款收据、汽车保险单等客户资料,为建行乌海分行客户办理信用卡分期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资料费、家访费、还款押金等赚取利润。被告郭某、崔某1负责联系客户,被告郭某、李某1、牟阳1、张某共同伪造客户首付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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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称,建行收取的手续费为12%,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为1%-3%,其余款项给申请贷款的客户。

最终,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诈骗银行贷款96次,总金额344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04823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崔某1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责任人,对公司的骗贷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李某1人、牟阳1人、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参与实施骗贷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均构成骗贷罪,是共同犯罪。

根据刑事判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截至2020年4月7日,除78人还清购车贷款外,还有18人未还本金3604823元,且近三个月未还,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银行申请贷款通常有非常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为什么他们那么容易逃避银行内部审计师的目光?自然是有不可告人的动机。

根据刑事判决,【/s2/】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贿赂数名银行工作人员,犯有96次骗取贷款罪,导致6名贷款人因未及时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3名银行工作人员被银行【/s2/】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骗贷行为在当地已经被他人模仿,并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根据刑事判决,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非法利益为由,向客户收取高额手续费骗取贷款,在乌海及周边地区形成一定规模,造成大量需要骗取贷款的人“来此”,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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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在抗诉理由中称,被告乌海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应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郭某、崔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对骗取被告单位贷款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乌海市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审判决中犯有骗取贷款罪,郭某、崔某1、李某1、牟阳1、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性质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要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要求,获准。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一样的套路!银行“内鬼”勾结汽贸公司,96次骗取国有大行3400多万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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