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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轨道交通中级法院公布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曲江池北路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雁塔广场支行)向日葵客户周账户内累计金额超过182万元的15笔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柜面提现等方式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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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周的家人说,直到财务经理跳楼,他们才意识到这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因上述财务经理周某某而遭受财务损失的客户有十余家,纠纷涉及的转账交易大多是在有银行卡、身份证、密码的前提下完成的。
许多储户的资金被悄悄地转移走了
根据上述行政判决,周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Xi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招商银行Xi市雁塔广场支行工作人员违规,【/s2/】导致周某某从该行开立的招商银行金葵花卡账户中提取15笔资金,共计人民币1,820,500元。[/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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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报》报道,周之女称,该行安雁塔广场支行金融客户经理周某某是周的金融客户经理,每次去网点办理金融业务,都是在贵宾室由周某某办理。“之前我们没怎么关注。直到2016年3月周跳楼,我们才注意到问题,但之前资金已经陆续划转,前后约180万。至今仍有十多个客户未收回资金,金额在几千万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底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安雁塔广场支行的另一位葵花客户李称,其理财经理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将李银行卡中的471万元人民币转入其父亲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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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说,她没有柜台转账的交易习惯,但七笔异常转账都是通过柜台转账完成的。由于招商银行Xi安雅塔广场支行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惯例开展业务,对于5万元以上的业务,没有核对转让方的身份证,没有核对转让方与存款人的代理关系,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非法操作,导致其银行卡资金被盗转账。
根据民事判决,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涉案的7笔款项是在招商银行雁塔支行持有李的银行卡并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通过柜面转账方式从李的账户转入王的账户、周的账户、于的账户、何峰峰的账户的。
根据判决,招商银行Xi安岩塔广场支行称,涉案7笔交易的收款人中,【/s2/】周某某是周某某的父亲,王某某据说是周某某的前岳父,【/s2/】其余不明。
招商银行安雅塔广场支行还称,周某某在2016年之前是其财务经理,也是李的财务经理。2016年1月,周某某被调离岗位,【/s2/】周某某于2016年3月底自杀。
为什么操作符合,
【/s2/】客户资金仍以未知方式转出?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本院认为,【/s2/】无论管理人如何变更,实现上述转账的前提条件是同时掌握李的银行卡和账户密码。
据《中国商报》报道,李表示,在资金多次转出柜台时,他在贵宾室办理理财业务,期间周某某会拿着李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到外面复印。“拿起视频后,发现周某某将证件交给在外等候的连接器,连接器办理了取款或转账业务。”
判决书显示,李称,涉案的7笔转账均被周告知是购买的理财产品,但并未让其签署书面资料;案件涉及的七个操作都是李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坐在周某某的电脑对面。周某某在他的电脑上操作。周某某拿着李的银行卡输入了户名和账号。密码是李。输入的时候会被屏蔽。有时候因为周某某说自己密码输入错误,会反复输入;每次操作完成后,他只能看到一个成功的界面,他没有问过周钱的去向;【/s2/】涉案的7笔交易当时都在银行贵宾室,周某某以复印的名义拿走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然后带着复印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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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安雁塔广场支行称,【/s2/】李倡导的存款已由李本人及其委托人使用真实密码转账。李知道资金转账给谁、用途,招商银行雁塔支行柜台转账业务合法;【/s2/】周某某的职责是为李提供理财建议,转让行为是李的个人行为;周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与招商银行雁塔支行无关。
该判决表明,一审法院认为,【/s2/】李的银行违约行为不成立,要求银行承担本案所涉七笔资金已转移的支付义务,不支持其申请;至于本案涉及的账户与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转移到了外地人王某某、周某某、于某某、何峰峰的账户上,李灿通过另一种法律途径解决。
事实上,据《中国商报》报道,许多被转出资金的客户反映,他们账户中的资金多年来已经累计转出多次。用于购买理财的资金转出。为什么当时客户没有发现?
上述银行相关业务人士表示,理财产品购买成功后,客户可以在网上银行进行核对确认,大额银行转账一般会得到通知。
据赵女士介绍,【/s2/】资金有问题的客户多为与周某某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老客户,大多通过网点办理业务。购买理财后,很少上网查询。【/s2/】产品的到期收益可以定期支付,所以期间关注较少。就算打听,也是通过周某某去网点打听情况。
银行经常渗透内部监督
根据上述行政判决,陕西银监局早在2019年6月21日就发出了《信访复函》。同时回复招商银行Xi分行周某某事件反映出该行在员工行为管理、柜台业务风险防范、重要岗位轮换、员工异常行为调查等方面机制不完善。,具体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案件风险防控力度不够。2017年客户上访事件后,我局采取了发布监管提示、约谈分行高管等监管措施,要求我行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员工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我行相关问题的内部整改责任追究,根据我行监管检查和整改责任追究情况,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20日,新华社发表了《银行小官员,为什么变贪婪》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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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说:
最近银行业出现了很多“小官大贪”的案例。违法者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不亚于腐败的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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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记者发现,在许多案件中,银行“小官员”腐败现象往往发生在财力密集的部门,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亿元不等,具有以下特点:
——关键位置是“小鬼子多”。半月刊记者发现,腐败现象往往发生在银行基层,如部门负责人、助理总经理、产品经理、工会干事等。拥有实际审批权的地方支行。
一些长期处理金融职务犯罪的检察官表示,职位低并不意味着他们分配金融资源的权力很小。关键是相关人员是否“身居要职”、“有一定权力”、“能从信息不对称中获利”。
-管理漏洞成为腐蚀的重灾区。【/s2/】在相关案件中,银行业“小官吏、大贪官”往往利用贷款审核发放、伪造虚假汇票、不良资产催收法律服务、开立银行间账户、虚构融资租赁第三方中介等漏洞与其他人串通。
-内部报案的主动性不强。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郑起表示,在日常办案中,他发现,与一般民营企业的风险控制人员相比,目前银行内部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性有待提高,比如对“大额资金流动”不够敏感,“密匙管理不够认真”,“一些银行经营者在被发现之前挪用了数十亿资金”。
他说,一些银行举报金融犯罪的积极性不高。在处理一些涉及银行和金融的案件时,银行更愿意使用民事手段而不是刑事手段来追究责任。“部分原因可能是银行内部人员卷入刑事案件,给银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全国商报综合
中国商报,中国裁判文书网,半月谈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就在贵宾室,多名储户上千万存款被转走,竟然是理财经理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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