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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被诈骗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银行行长被骗就太牛逼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项刑事裁定显示,某大型国有银行分行前行长因大量投资a股和港股,损失逾4000万元。这位前总统为了偿还之前所欠债务的本息,接下了从国外借钱搞资本借贷的业务,诈骗受害者1300多万元。根据刑事判决,2013年9月初,孙浩兵外债本金金额约为2.84亿元。然而法网漫长而缓慢!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孙浩兵,原名孙,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s2/】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市北国支行原行长,注册地为江阴市。【/s2/】孙浩兵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工作。自2005年起,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市北国支行行长、副行长(主持)。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至2008年,【/s2/】孙浩兵出资480万元购买季华光电(后更名为中国源昌)【/s2/】股份,其中约200万元为自有资金,其余280万元为向他人借款。【/s2/】之后,港股暴跌,亏损460多万人民币。
为了挽回损失,孙浩兵利用在银行的工作,以从事资金借贷、借贷业务、帮助理财为由,开始每月支付1%-3%不等的利息,筹集大量的国外资金。一方面,他用借来的资金借给别人,赚取息差,偿还债务本息。另一方面,他把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股票交易的方式“翻身”。然而事与愿违。【/s2/】截至2012年下半年,孙浩兵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超过3600万元。
在这个过程中,孙浩兵不得不为国外贷款支付高额利息,借入的承兑汇票不得不承担贴现利息。出借他人资金获得的利息无法承担前述利息,部分资金难以收回,结合股票投资造成损失。截至2012年底,他的外债接近2亿元人民币。2013年9月初,孙浩兵外债本金约为2.84亿元。
炒股翻了这条路不走了,孙浩兵利用职务之便做了借钱的生意,意图稳定盈利。
2012年底,孙浩兵“突然醒悟”,停止投资股票,从外部借入资金从事资本借贷业务,并将部分借入资金用于偿还之前所欠债务的本息,其中从事资本借贷的资金大部分贷给了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浩兵与陈奇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牟阳、金某某协商同意向公司提供贷款。牟阳、金某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以融资。募集的资金可以交给被告孙浩兵进行2亿港元的资本运作,这样可以偿还债务,盘活资金。
截至2013年7月底,被告孙浩兵代表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放款并承担利息和贴现利息,共计约人民币7000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7月20日,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牟阳因涉嫌诈骗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来,2017年5月,因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贿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于2013年7月22日离港,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拘留。2013年8月中旬,孙浩兵获悉,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既然股票无法翻身,放债业务无法还债,孙浩兵别无选择,只能铤而走险——诈骗!
根据刑事判决,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浩兵得知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部分债权人得知此情况后向其索债。之后于2013年8月22日,【/s2/】向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借款承兑汇票人民币9,415,491,600元。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被害人沈某某和沈某某兄弟[/s2/]借入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4,508,400元,承诺在一个月内支付与承兑汇票金额相对应的现金,然后用承兑汇票偿还2013年8月30日之前所欠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沈某某等债权人的债务本息。
2013年9月初,被告孙浩兵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在申请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离职后,于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偿还债务。此时,他的外债本金约为人民币2.84亿元。
随后,被告孙浩兵与债权人协商,将债务总额减少至约人民币1.5亿元,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受害人张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及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孙浩兵将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孙浩兵向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保护孙浩兵个人的前提下,将孙浩兵的贷款8010万元转让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贷款8010万元实际由孙浩兵个人偿还。杨回来后,亲自和孙浩兵商量偿还一部分贷款。此后,被告孙浩兵、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受害人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清偿债务。
2016年2月,受害人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向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孙浩兵以借款名义诈骗大量现金。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孙浩兵涉嫌诈骗案。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浩兵接受调查,并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还发现被告孙浩兵于2015年向被害人沈某某、沈某某偿还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刑事判决认定,孙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收受票据941.54916万元,诈骗被害人沈某某、沈某某收受票据450.84万元(案发前返还2万元),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确实构成诈骗。被告人孙浩兵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孙浩兵违法所得被追缴1390.38916万元,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被返还941.54916万元,被害人沈某某、沈某某被返还448.84万元。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惊天大案!国有大行一支行原行长炒股血亏4000万,诈骗1300多万,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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