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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7月14日,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就上周末(7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立法会「初选」发表以下声明:

选举是一个严肃的问题,选举程序受到相关选举法的严格规范。公共选举必须以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方式进行。香港法例并没有所谓的“基层选举”机制,任何所谓“基层选举”都不是立法会选举或公开选举过程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在选举后,所有候选人必须就其选举开支及选举捐款向有关当局提交选举申报表。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例第2条对候选人的定义,无论候选人是否已报名参加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选举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须申报。发言人强调,条例第23条规定,只有候选人及其获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才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便属违法。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互联网上发布选举广告所产生的选举费用只是电费和/或连接互联网所需的费用,则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发言人亦重申,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至9条,任何以贿赂、武力、胁迫或欺骗手段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此外,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条,已提交提名表格的候选人,只能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提名。现行立法不允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出,也没有所谓的“放弃”机制。

公众,包括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如怀疑有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应向廉政公署举报。选管会接获的投诉会受到严格处理,并会转交执法机构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于6月30日在香港实施。第29条规定,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向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提供国家机密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情报;要求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执行,与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共谋执行,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指示、控制、赠款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以操纵和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均属犯罪。选举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决定。市民在组织或参与任何与选举有关的活动时,亦应留意有关的规定。

选举管理委员会(EAC)是一个独立、公正、非政治性的组织,根据实际和客观因素,根据相关法律决定公开选举。上星期三(七月八日),选管会发表声明,指出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提名期即将来临。它注意到媒体报道了个人/组织举行各种选举活动,因此它特别提醒潜在候选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理解和遵守选举法的规定,以免误入法律陷阱。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香港选管会:香港法例没有所谓“初选”机制,候选人一切选举开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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