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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在1000万元左右的独栋房子,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322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

新荣团队的首席律师张懋镕几天前送来了一个案例。张宏成等23人购买了深圳金地塞拉维花园的别墅(推广名为金地路虎一号)。样板房和宣传资料中显示,涉及的物业包括地下负层和地下夹层(地下车库,下同)。

但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仅为地上三层,不包括地下负层和地下夹层。在平面图中,每一页还标有“装修效果示意图参考”,宣传画册最后一页提示“设计师创意空房间示意图,不作为交付标准”。样板房通道两侧设置提示板,表示样板房不符合交付标准。

开发商除了预售合同外,还要求购房者与他们指定的第三方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建筑装修合同,房屋交付后,在下层修建隔墙,由购房者作为委托人,建筑装修公司作为受托人。

上述销售合同和建筑改造合同签订后,张宏成等23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3月31日,开发商交房,交房时房屋含首层地下室和地下夹层。

出乎买家和开发商的意料,交付后约两个月,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督察局认定该地下一层为违章建筑,并两次向开发商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拆除地下车库并违章建墙(隔离墙),随后强行拆除。

由于地下车库的拆除,交付的别墅功能缺失。每栋别墅都没有独立的楼梯,只能使用公共楼梯,所以安装的水电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如果住宅功能受损,买方立即起诉开发商,要求交付负地下室和地下夹层或赔偿面积和功能损失。

包括张宏成在内的23人认为,开发商的样板房和宣传资料明确表示,涉案别墅包括地下负层和地下夹层,已构成对买受人的承诺,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并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确实无法交付的,应当赔偿减少的房屋面积和丧失的使用功能。

然后就是开发商和买家的拉锯战。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不包括地下负楼和地下夹层,不属于交付对象,不违约,不赔偿;买受人非法搭建地下隔断,与本人无关:买受人认购后委托第三方维修,被强行拆除,损失由他承担。

但是法院不这么认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房产为别墅,地下一层和夹层属于合同约定内容,开发商有义务交付,构成违约。开发商应按房价的30%赔偿购房者,即平均房价322万元!

根据判决文件,该判决是终审判决,但开发商告诉镁业,该案仍处于上诉阶段,尚未有最终结论。

事实上,房地产通过“违法建筑”达到“送人面积”的目的并不少见,但并不是每个购房者都像张宏成那样幸运。

据《南方都市报》和《今日一线》报道,2018年底,500多名刚刚入住深圳平山龙光九运项目的买家,突然收到辖区规划土地监管部门的通知信,称其新公寓存在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受到处罚,甚至影响信用信息。

图片来源:镁照片

这个小区出售的公寓楼有35平米和56平米,层高4.5米。当初这个楼盘的卖点之一就是可以在楼层中间搭一块板,把一层变成两层,形成复式公寓。

一位购房者表示,虽然这些项目都是每个购房者私下完成的,但开发商也在板挂牌出售后做了一个复式样板房,让大家可以效仿改造。没想到,施工队一进,辖区规划国土监督部门就上门要求停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说,在这个小区,四栋楼中有三栋是办公楼,一栋是公寓。在销售时,开发商做了一个带隔间的样板房,从而误导了许多消费者。而开发商这样做,是为了拓宽使用面积,让房子有更多的购买价值。但是如果业主跟风,就会改变建筑方案,这是违法的。

现场执法人员当时说:“卖的时候,样板房给你分开,开发商给你分开。对于这些买家来说,可能存在误导的情况。我们现在调查的情况是,小业主自己在做。”"

张懋镕律师还提到,对于曾经轰动一时的深圳笔架山大厦,法院认为承包面积与竣工测绘报告一致,合同附件明确规定样板房不应作为交接标准,应以合同图纸和政府部门竣工验收为依据。但该条款并非无效条款,因此样板房不能作为涉案房产的交接标准,涉案房产的交接标准应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判断。

再比如(2015)沈重发房中字第82号205-213,张芳、深圳中海等10位业主的纠纷。法院认为,中海公司在出售涉案房产时,设立了样板房,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样板房不得作为交接标准和合同样本,房屋类型结构以买卖合同和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所以样板房不能作为双方的交接标准。中海公司虽然将样板房改造为三层设计,违反了相关规划设计的要求,但这只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而不是对购房者进行补偿的理由。

记者|编辑|杜恒峰

本文转自:镁雕地产(微信号:地产-圈)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深圳知名开发商向购房者赔钱,户均3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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