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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纪委书记对券商进行调查,欺诈开户,3000万元,空头头寸,巨额亏损...一系列关键词不得不让人思考。牛市下,行业一片混乱。
7月1日一审判决,原告周起诉被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路,2015年路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律委员会书记、监事。周表示,路向周描述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前景,夸大了投资收益,要求周开立期货账户,并告知周资金没有风险。经要求,周将3000万元汇入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但后期头寸爆炸,3000万元只剩下40多万元。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
2016年2月底,浙江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浙商证券进行整改。原因之一是公司原监事陆私自接受委托人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但只是简单的一句话,所以无法知道真相。最近一审判决揭露了尘封多年的过去。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5年4月,上证指数持续走高,牛市的热情让投资者兴奋不已。原告周称,被告路当时作为浙商证券的朋友、邻居,同时也是浙商证券的监事、纪检委书记,向其描述证券市场的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其开立投资账户,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参与浙商证券的发行和认购。
于是,2015年4月13日,周在路的陪同下,前往浙商证券总部开户,同时开立了期货账户。周说,路告诉他开期货账户只是为了帮他争取资金做套期保值业务而不赔钱。接下来的一周,婉如将3000万元人民币汇入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并强调自己没有从事任何证券交易,也没有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交易。
众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上证指数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场。周说,2015年6月30日,路打电话他的账户爆炸,只剩下3000万元人民币的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再次查询其账户时,发现仅余约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事发后,周前往浙商证券营业部打印交易账单,发现其账户被擅自操作,导致账户资金严重流失。为此,周向浙商证券要求损害赔偿。
周玉如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开立账户时,他们不会给出风险警告。开户后,周玉茹的账号密码被篡改等。,指示李健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就业底线,诈骗周玉如,诱导周玉如开户。李健路违反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客户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周玉如密码恶意操作账户,造成周玉如遭受巨大损失。浙商证券,
为此,周提起诉讼,责令三被告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利息损失约575.28万元。当然,三名被告也回答了周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
那么,事实是否如周所描述的那样?本院查明,周与路相识多年,2015年路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律委员会书记、监事会主席,具有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2015年4月13日,周在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接受金融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测试,填写开户申请表,并在浙商证券ib开户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签署了一系列文件。
4月14日,浙商期货工作人员就开户事宜给周回电,周确认开户手续由本人办理,开户专家已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说明,揭示了期货交易风险。同日,周将3000万元汇入其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
4月15日,李健路更改周雨如期货账户交易密码,周雨如知晓并认可;5月19日,李健路再次更改周雨如期货账户交易密码;6月30日,路应周的要求,更改了周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本案庭审中,路和周均承认路自2005年开始运营周的证券账户,银证转账和银行期货转账密码相同。
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路在周的期货账户频繁操作交易。5月19日周期货账户期末权益约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约为45.0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账户损失巨大,周与路协商,周起草了《挽回损失方案》,路修改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手稿和手写文字。
一审法院认为,周自2005年起委托路经营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获利。后来,周在路陪同下开立了期货账户,并同意在开户后更改路的交易密码,同时将白银转账密码设置为与白银转账密码一致。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周登录其期货账户超过30次。以上事实表明,周在路进行了期货交易。因此,周投诉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交易与事实不符。
但5月19日路未经周同意再次更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立即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更改密码后,路的擅自交易行为给周的期货账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侵犯了周的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周未能立即阻止路未经授权的密码更改,他在防范和控制自身账户风险方面也犯了一些错误,周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经核实,周期货账户2015年5月19日期初股权约2013.84万元,当日投资785万元。2015年6月29日年末股权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万元;因此,法院自行决定由李健路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70%,即约1927.66万元。周要求路赔偿损失,本院也支持其自2015年7月3日起的贷款利息主张。此外,记者获悉,2015年10月,陆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
至于其他两名被告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法院认为,李健路是浙商证券的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律委员会书记和监事,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权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没有禁止他们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无权监管李健路经营的期货账户。
此外,虽然浙江证监局已责令浙商证券对“李健路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并引发诉讼纠纷”等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但这一事实只能说明监管部门要求浙商证券加强内部管理,不能认定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部与李健路共同实施侵权。因此,周要求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承担财产损失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牛市下券商纪委书记劝人开期货账户,3000万仅剩40多万,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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