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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孟建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孟建伟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建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的职务,利用职权和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72.8915万元;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法定收入,差异特别巨大。21,447,917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他非法持有4支猎枪和955发猎枪,情节严重。

「经济」内蒙古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一审获刑十六年,被处罚金两百万

孟建伟简历

1969.10—1971.05,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砂金矿胡陶海公社通讯员;

1971.05年至1976.0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5108部队第64支队战士;

1976.03—1977.07,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业机械厂工人;

1977.07—1981.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部干部;

1981.07—1986.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海曙湾中队副指导员;

1986.05—1988.0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副队长;

1988.01-199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队长;

1991.02—1994.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劳教所所长;

1994.07—1998.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

1998.05—2003.0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局长;

2003.06-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局长;

2007.12—2010.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2010.09—2013.0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厅长级);

2013.01—2015.0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厅长级),自治区CPPCC委员;

2015.01-2017.12,第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CPPCC市委员;

2017年12月退休。

(全国商报综合来源:人民日报、中央纪委网站)

(封面图片来自:图片网)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内蒙古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一审获刑十六年,被处罚金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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