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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24日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王、内幕交易“健康元”股票案进行行政处罚,共罚款36亿多元。
这个数字创下了a股涉及单只股票的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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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公布的处罚决定,王,男,1958年3月出生;王秀秀,女,1984年2月出生,父女关系,住址上海市陇西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王迅从22日起控制“王”、“王迅”、“沈某人”等12个自然人账户和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第五)等9个机构账户的使用,购买金额10.09亿元,出售股份1381.3053万股,出售金额1.85亿元。期间净买入金额7481.8832万股,净买入金额8.24亿元。经计算,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购买“健康元”的利润为9.06亿元。
证监会认定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某、朱某某有过接触和接触,并与其女儿王伟共同控制“王”、“王伟”、“沈某某”的使用。21个账户,2015年3月16日至4月1日大量健康交易王、、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通报称,该案是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并移送证监会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委员会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后,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一贯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履行职责。坚持刑事责任追究优先,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还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了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而移送我们管辖的案件。其中,如果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就要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过度处罚是对等的,不枉不纵。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国务院财政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施新证券法,长期坚持“严打”执法基调,坚持不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司法机关,建立自律管理、日常监管、检查处罚、刑事责任追究、集体诉讼、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立体多样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问责措施,增加违法违规成本,为推进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更好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缔约方:
【/s2/】王,男,1958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陇西路。
【/s2/】王璇,女,1984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陇西路。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王邹进行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当事人。此案现已调查审理。
经查明,王、王迅有下列违法事实:
一、所涉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2014年底,健康园实际控制人朱默国准备减持健康园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园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红心兴)所持健康园股份,并要求健康园公司秘书长邱谋峰咨询减持的相关政策和方式。2015年2月上半月,欧某某表示愿意帮助朱某某减持健康元股份。考虑到腾讯的影响,朱某某于2015年2月和3月向马默婷提出,腾讯应收购健康园股份,马默婷同意利用其在香港的投资公司帮助转让健康园部分股份。期间,欧梦萍和马默婷也谈到了帮助朱某某减持。
3月14日下午,朱莫国与欧慕平在港会面,沟通银行减持健康源股份事宜。会谈中,朱国发微信就洪欣银行减持股份后资金汇往香港一事询问邱默峰。
3月24日晚,朱默国、欧默萍、马默婷在香港会面,就欧默萍、马默婷参与宏信兴减持健康园股份达成协议,马默婷委托欧默萍进行具体操作。之后一直到4月1日,欧某某和朱某某商定了整个洪欣银行减持的框架方案,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等。
4月1日下午3点,朱某某通过微信通知邱某某,红星决定减持健康源股份。经申请,健康源公司股份将于4月2日起停牌。
2015年4月4日,健康源发布《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意向的公告》,披露了宏信兴转让所持健康源股份及宏信兴股东转让宏信兴公司全部已发行权益的意向。具体而言,宏信兴分别以每股13元的价格将2.59%、4.40%和4%的股权转让给石某某、高、唐。红星的股东将红星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欧默平)和先行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默丁)。转让后,欧默萍、马默婷通过红星间接持有健康源74,391,840股,占健康源总股本的4.81%。
我会认为,在股权转让前,红星持有健康源16.46%的股份。以上红星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持股或控制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此外,上述信息中,马默丁通过接受红星股份间接持股健康元,在公告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对健康元股价的影响证实了这一信息的意义。
综上所述,本案内幕信息,即关于宏信兴减持和股权转让的信息,不迟于2015年3月14日形成,并于4月4日公开。朱默国,欧默平,马默婷等。,作为关联方,参与了减持的动议和策划,并成为内幕消息的知情人。
二.王、王迅内幕交易“健康元”[/s2/]
王和是父女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王、王邹利用“王”、“王邹”、“沈某人”等21个账户,大量买入“健康元”,共获利906,362,681.39元。详情如下:
(1)王控制和账户的使用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王迅控制使用了“王”、“王迅”、“沈某人”等12个自然人账户,以及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第五)等9个机构账户。欲知详情,
“王”账户于2014年12月15日在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开立。
有两个“沈某人”账户,分别于2013年3月6日和2013年11月11日在东北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开立。沈某人是王的妻子和母亲。
有“王右丞”两个账户,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和2014年9月15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西路营业部开立。
“吴某那”账户于2014年2月20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立。那是上海鑫福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汇餐饮)的员工。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本案涉及的王、王迅等其他账户及王控制的其他账户,如上海德特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德特物业)、上海荣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融投资)、新富辉餐饮公司等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资金主要来自王及其控制的账户。
“王某”账户于2014年9月1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立。王是王的侄女。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本案涉及的王、等其他账户以及王控制的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部分资金直接来自王、的账户。
“世茂联”账户于2014年9月23日在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开立。该账户资金主要来自王及其控制的账户。
“谢默康”账户于2014年9月25日在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开立。该账户资金主要来自王及其控制的账户。
“周默平”账户于2014年12月9日在华信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开立。周默平,新富辉餐饮公司员工,王司机。该账户资金主要来自王、、。
“田某某”账户于2015年3月10日在安信证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开立。该账户的部分资金来自王。
“李默民”账户于2015年3月12日在国泰君安证券总部开立。账户资金主要来自王迅。
四川信托-虹影五号,2013年8月29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由王出资,一般委托人为王。
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虹影第六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虹影第六),于2013年8月30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由王出资,一般委托人为王。
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虹影第十一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虹影第十一)于2014年4月11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由王出资,一般委托人为王。
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虹影第32号证券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虹影第32号)于2014年8月4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由王出资,一般委托人为王。
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英第六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英第六)于2014年8月11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由王出资,一般委托人为王。
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英十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英十号),于2014年10月20日在华信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由王出资,一般委托人为王。
四川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英2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英20号),于2015年1月19日在华信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的设立资金来源于王的银行账户,一般客户为胡,胡是王的小舅子。
洪欣证券-光大银行-洪欣证券宝盛五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洪欣证券宝盛五号)于2014年3月27日在洪欣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开业。资产管理计划由王出资,一般委托人为王。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瑞金汇盈通第24单基金信托(以下简称瑞金汇盈通第24号),于2014年10月14日在财大证券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开业。信托计划的设立资金来源于王的银行账户,一般客户为新福汇餐饮公司员工刘。
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数据,上述涉及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高度重合。
(2)涉及账户交易的“健康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涉案账户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大量买入“健康元”。截至4月1日,共买入88,631,885股,买入金额1,008,537,292.86元,卖出13,813,053股,卖出金额184,508,346.43元,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涉案账户买入“健康元”的利润为906,362,681.39元。
(3)交易特征
除了“王觉珏”“谢默康”的账户外,所有涉及的账户都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第一次购买“健康元”,购买金额巨大。与此同时,“健康元”集中交易抛售其他股票的情况普遍存在,购买意愿非常强烈,交易量随着内幕信息确定性的增强而进一步扩大。
(四)当事人对交易动机的说明
根据王、、的笔录,购买“健康元”是基于自己的决定。在内幕消息敏感期之前,王选利用谢默康及其账户购买“健康元”。2015年3月,健康院发布股权激励草案,准备给予员工股权激励。王选觉得信息很正面。3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同时推荐了健康元,认为健康元会受益于环保法律,之后王选继续增持。
(5)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和接触
在内幕消息敏感期,王与欧慕平谈了5次,具体日期分别为2015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
2015年3月14日下午,朱默国与欧梦萍在香港商谈红星减持事宜时,王也在香港,与欧梦萍通了电话。
3月24日晚,在朱默国、欧默平、马默丁出席香港平安保险融资成功酒会并就减持宏信兴达成一致意见时,王应邀出席酒会,并会见了朱默国、欧默平、马默丁。
以上事实有健康元公告、相关信息、相关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查询笔录、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利润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认为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某、朱某某有过接触和接触,与女儿王迅共同控制了“王”、“王迅”、“沈某某”等21个账户的使用。2015年3月16日至4月1日发生大量交易,王、、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以下论点: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2015年4月1日,即减持比例、交易主体、转让价格等重要信息达到初始意向的日期。
第二,王辩称自己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根据朱莫国、马默婷、欧谋平的笔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各方与王均未沟通健康元减的内幕信息。2015年3月王与欧梦萍之间仅有5次通话,推测欧梦萍向王传递内幕消息不合适。
再次,王辩称证券和四川信托的“王”账户及其六个信托账户均由王选操作,涉及的账户并非王本人操作,因此交易“健康元”是王选的个人行为,与王无关。王与前妻沈某人及女儿王邹并未同居或同居,且已久未沟通。在内幕消息敏感期,他没有与王走交换内幕消息,也不知道王走交易“健康元”。
四、王伟主张,自2014年初开始,经营“王”、“申”、“王伟”、“谢默康”、“史默莲”、“周默平”等自然人账户及四川信托-虹影五号、六号、十一号,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部分账户在敏感期不交易“健康元”。
第五,王走声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没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或接触,没有与王交换任何有关“健康元”的信息,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购买“健康元”是根据自学获得的好消息和公开信息做出的投资决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交易行为。一是长期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判断公司股票走势的能力和经验;二是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长期持有大量健康元股票,不存在交易时间与敏感期高度一致的情况;第三,2015年3月3日,健康院被停职,并宣布股权激励的主要好处。3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也发表文章推荐健康元股票,购买“健康元”有合法的信息来源;第四,2014年10月以来,王邹第一次买了“健康元”。从2015年4月开始,他不是单向买入,而是买卖,操作方法符合我平时大量买入,长期持有的交易习惯,没有明显异常。
经审查,【/s2/】同意双方关于“胡”账户控制关系的论点,但拒绝其他论点,理由如下:【/s2/】
第一,我会考虑不迟于2015年3月14日形成内幕消息并不不妥。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行动和计划时间,视为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本案中的内幕信息是由朱莫国、欧慕萍、马默婷共同策划形成的。根据相关人员的陈述和客观证据,可以确认,2015年2月和3月,健康园实际控制人朱默果与欧默平、马默婷就健康园减持股份、马默婷持股等事宜进行了沟通。欧梦萍和马默婷同意不迟于3月14日转让部分股份,欧梦萍表示愿意帮助设计减持方案,寻找其他受让方。因此,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4月1日的主张。
二是有据可查,足以证明涉案账户为王、父女所控制和使用。首先,根据交易终端信息、资金来源、身份关联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吴某娜”、“田某某”、“李某某”等四个自然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被王姚远、王郭瑄瑄控制使用。其次,四川信托20号、瑞金汇盈通24号名义委托人胡、刘与王有亲属或雇佣关系,其资金实际来自王,且该账户交易终端信息与涉及的其他账户存在重叠,足以证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四川信托20号、瑞金汇盈通24号账户由王、王伟支付。
另一方面,根据王、王迅的笔录,“王”、“沈”、“王迅”、“谢默康”、“史默莲”、“周默平”等账户的资金以及王设立信托计划的资金来自王的股票投资收益。作为资金提供者和股权所有者,王对该账户的控制并非以直接操作该账户为前提。而且由于本案交易中“健康元”金额巨大(总申购金额10.08亿元,总净申购金额8.24亿元),王表示将银行、证券账户交给管理,但完全不参与账户交易决策,也不询问、不了解交易情况,明显违背生活常识,无法自圆其说。
第三,所涉及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法的理由或合法的信息来源。第一,当事人购买“健康元”的意愿强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当事人购买“健康元”8863万股,总购买金额10.08亿元,净购买金额7482万股,总净购买金额8.24亿元。交易金额巨大,以买入为主;此外,在所涉期间购买的“健康元”数量比2014年10月购买的482.36万股多十倍以上。当事人关于在涉案期间买卖、敏感期前交易“健康元”的说法不足以否定异常情况。第二,涉案账户中“健康元”的购买时间与王与知情人的接触时间高度一致。比如3月14日下午,王和欧慕萍聊了57秒。3月15日下午,王与欧慕萍进行了9分13秒的交谈。3月16日,涉案账户开始大量买入健康元股票;3月25日上午,王与欧某平聊了2分20秒,随后相关账户进一步增持,以追逐更高的购买量。当事人的炒股经验和研究能力、看好健康源公司基本面、2015年3月3日宣布健康源正在规划股权激励计划、3月25日相关媒体发表的看好健康源股票的文章等原因,显然不足以对上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四,基于上述信息,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与知情人欧慕平、朱进行了沟通和会见,获得了内幕信息。此外,考虑到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王、王邹无法对上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给予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排除内幕交易的证据。我会认为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违法所得906,362,681.39元,并处罚款2,719,088,044.17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汇入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载明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中止。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36亿元!证监会开出创纪录罚单,这对父女内幕交易细节被曝光
地址:http://www.jxjgzhdj.cn/caijing/18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