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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拨付办公经费的过程中,财政局要求国税局退款,这笔钱计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开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裁定披露了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该裁定,今年3月2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马晓祥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的案件。
财政局向国税局要求退款,退款包含在单位的“小金库”
根据原审判决,2014年11月至2018年底,马晓祥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向西宁市城东区国家税务局要求退还该局拨付补充办公经费期间的款项。期间,西宁市城东区国家税务局向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返还现金共计41万元,其中包括该单位“小金库”用于支出的款项。
此外,原审判决还确认了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其他单位受贿的事实。
根据原审判决,2015年7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马晓祥在担任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通过城东区国家税务局收取的赞助费、综合管理奖、考核奖、基金共45.275万元存入单位“小金库”。被告马晓翔个人日常消费使用105660元。被告马晓祥还有其他行贿受贿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裁定被告单位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犯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马晓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审法院: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西宁城东区财政局及其辩护人提出,西宁城东区财政局向城东区国家税务局多拨办公经费后由国家税务局返还的行为,以及收受西宁博信公司2万元赞助费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马晓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向城东区国家税务局拨付更多办公经费,然后国家税务局返还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受贿罪、贪污罪有案由,所涉款项全部用于公务接待;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其自首、认罪、悔罪的情节,改判缓刑,减少罚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作为完全由国家出资的行政单位,形成了以时任局长马晓祥为首的单位整体意志,履行了向城东区国家税务局拨付补充办公经费的权限。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资金拨给了国税局,然后国税局以“帐外”的形式返还了41万元的资金,这笔钱计入了单位的“小金库”,用于公务接待等费用。如果情节严重,其行为,
此外,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晓翔及其辩护人的抗辩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单位和上诉人的论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经济」财政局向国税局索贿41万放入“小金库”,局长被判刑...裁定书披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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