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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com月10日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实施汽车排放检测维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形成联合防控机制,推进汽车排放检测维修建设。

该通知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打好柴油车污染治理战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车辆排放检测维修制度,防控在用车辆排放污染,帮助打赢蓝天保卫战。

汽车排放检测维修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的排放进行定期检测、监督抽检和维修,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根据《通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汽车排放检测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测主体责任。汽车排放检测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证(计量认证),使用依法认证或者校准的排放检测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连接,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共享。

(民生)三部门: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维护和维修进行监督和指导。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修(保养)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保养)站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车辆排放性能维护(修)站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披露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和车辆排放诊断系统记录信息,对排放超标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维修。完成排放超标的维修保养后,按照规定将维修结算清单交付给养护维修方,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修保养信息及时上传至当地交通部门,并标注为排放超标维修车辆。属于二次维护、总成修理和车辆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毕,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发给《机动车维修竣工交付证明》。排放超标的车辆经诊断无法修复或者维修后仍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如实告知养护维修方,由养护维修方决定是否继续养护维修。

(民生)三部门: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实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护、市场监督检查的联合监督执法模式。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随机抽样、排放检测比对和远程监测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异地注册车辆集中排放检测、排放检测通过率异常的排放检测机构应作为加强监管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环境监测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查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将暂停网络连接和检查报告的打印功能,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民生)三部门: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交通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排放性能维护(修)站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作用,增强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修运营行为。对于不具备维修能力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站,以胁迫或虚假信息手段,将排放维护维修项目或附件装置非法捆绑到维护维修方,故意夸大附件装置的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投诉较多的,要依法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维修市场秩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进行维修,破坏车辆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排放检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汽车排放性能维修(保养)技术示范站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上述规定要求处罚外,还应撤销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民生)三部门: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通知称,交通部将牵头成立汽车排放检测维修专家委员会,加强汽车排放检测维修技术支持,开展相关政策标准研究和评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提升行业技术水平。省级生态环境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与汽车排放检测维修相关的纠纷调解机制,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三部门: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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