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25字,读完约8分钟

人民网北京7月8日电(任标)近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根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强中央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和应急部近日发布了《中央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方法建议财政部和应急部建立救灾资金快速分配机制。

关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该办法指出,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共同向财政部和应急司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受灾人口、应急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动员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灾民(失踪)人数、需要紧急救助和过渡生活救助的人数、倒塌损毁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安排情况。申请文件由财政部门编号后送财政部和急诊科。应急部门应对受灾地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灾情相关数据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民生)财政部:可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 后期清算

财政部根据应急部门发起的应急水平和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当地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部门核实补助金额,下达救灾资金预算。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数、需要紧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人数、旱灾需要救助人数、受损房屋数量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确定。应急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水平、直接经济损失、应急救援难度、动员应急救援人员规模核定。

(民生)财政部:可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 后期清算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以及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办法》,财政、应急管理等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法的全文如下:

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灾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公共财权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救灾主要职责,组织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济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由应急部门(或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发起的自然灾害。不具备启动应急条件,但局部地区灾害、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补贴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的,按照指示执行。

第三条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司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发布预算。

应急部门对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分配提出建议,指导救灾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救灾资金政策的实施期限至2028年。期满后,财政部和应急司将对救灾资金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的实施期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救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民生优先、体现及时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除危险和危险、购买、租赁和运输救灾设备和物资、现场运输后勤和通信保障、灾害统计和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灾(包括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抗旱救助、安抚灾民家属、修复和重建受损房屋、解决冬春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等)等应急处理。),并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用于森林和草原航行空灭火和其他紧急救援,租用飞机,码头的地面支援等。、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民生)财政部:可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 后期清算

前款所称用于解决冬春灾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用于租赁飞机的森林草原航行空消防补助资金以及森林草原航行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的码头地面支援,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重大自然灾害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财政部和应急司申请救灾资金。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范围、受灾人口、紧急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动员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灾民(失踪)人数、需要紧急救助和过渡生活救助的人数、倒塌损毁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安排情况。

申请文件由财政部门编号后送财政部和急诊科。

第八条应急部门对受灾地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核实灾情相关数据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应急司根据应急司发起的应急水平、资金安排建议、地方财力等因素核实补助金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数、需要紧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人数、旱灾需要救助人数、受损房屋数量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确定。应急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水平、直接经济损失、应急救援难度、动员应急救援人员规模核定。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应急司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可根据灾情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结算。

第三章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森林草原航行空消防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应急部门根据飞行任务计划,统筹考虑通用航空空市场和地方财力等。,每年10月底前核实下一年度的补助金额,并提前下达预计金额。中央预算批准后,财政部根据预算法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申请冬春生活困难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部门和财政部的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申请本年度资金。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急诊科根据核定的需要救助人数和制定的补助标准,结合当地财力等因素,核定补助金额,并下达预算。

第四章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应当在预算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分解,会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和应急司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地方监察局。

区域绩效目标应包括中央救灾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与中央救灾资金共同安排的其他救灾资金。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救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救灾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灾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落实,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应急部门应当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终进行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并出具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出具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地方监察局。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地方监察局按照其职责和要求,对地方救灾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预算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生)财政部:可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 后期清算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应急司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地方监察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应急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财政部:可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 后期清算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1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