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欠过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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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物业费,
不愿付款的业主,满腔怒火;
而不收物业费的物业公司也是怨声载道。
近年来,
由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服务问题,
由此产生的争端日益增多,
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最近丰满法院受理了一个
物业服务纠纷诉讼案。
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常,
要求在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之间支付
物业费,
常辩称,虽然他在户口本上签了字,
但是收藏的房子至今没有实际装修和入住。
常认为,他并没有呆在家里。
因此,他们没有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没有理由交物业费。
最后,法院裁定常符合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物业费标准、
足额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有话要说|那些关于物业费的事情
1.不入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使用不享受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的。”
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对所有业主是平等的。业主未实际入住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惩罚,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为整个社区和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拒付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整体质量。业主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物业费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最终损害业主自身利益。
二、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时间持续性和不可测量性的特点,不是一次性完成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服务的某些环节和个别领域存在缺陷,不构成根本违约。业主不能因为一次或几次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就拒绝交费。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仅构成违约,还影响到其他交房业主,不公平。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吴楠丰满法院董辉
标题:「那些年欠过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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