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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脏话随便骂人实行干部

侵犯的,不仅仅是执行干部警察的权益。

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法院对这种行为决不姑息!

12月5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拘留辱骂执行干警的被执行人李某(女) 15日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市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某和被执行人李某的民间贷款纠纷案件中发现,李某作为被执行人长期以来没有积极履行1万余元的偿还义务。 12月4日下午,由于借款利息计算有误,李某用丈夫苗某(该事件被执行人)的手机联系了干警,用电话骂干警的执行,态度傲慢,侮辱了干警。 执行董事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保持理智,但李某依然无差别地倾听,在第一次通话结束后,连续两次使用丈夫的手机辱骂。 在此期间,执行董事总是保持理智,不断说明处理方法。 法律的尊严不可亵渎。 12月5日上午,济源市法院依法传唤李某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12月7日,李某全额缴纳了3万元罚款。

【时讯】严惩不贷!侮辱谩骂执行干警, 拘留15日罚款3万元!

法官注意:

人民法院使审判的明确义务生效,败诉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法律无畏,公开挑衅法律权威,拒绝履行审判义务,侮辱司法员工的被执行人,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服务法治化诚实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碍司法行为

诉讼参加者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破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恐吓、受贿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强迫别人伪证、收买、恐吓的;

(三)隐瞒、转移、出售、破损被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保管的财产,转移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者、证人、译者、鉴定人、勘查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冤罪、殴打或者报复的

(五)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人民法院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机关,对其第一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给予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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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严惩不贷! 辱骂辱骂执行董事,拘留15日罚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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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时讯】严惩不贷!侮辱谩骂执行干警, 拘留15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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