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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因延期交付房间而不得不承担违约金的纠纷并不少见 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查的执行异议的案件中,出现了“反例”……由于买卖房屋矛盾,卖方徐和买方曹某夫妇约定解除合同,双方按期偿还,否则支付违约金80万。 过程不顺利,但因为“乌龙”的事双方都上法庭,徐先生到底在偿还吗? 曹某夫妇为什么没有按照调整书的规定交房,却不需要交80万元? 最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查了提出异议的案件 其中的“剧本”是一波三折 年初,曹某夫妇和徐先生因房屋买卖发生矛盾,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同日解除。 徐先生明确必须在去年3月31日前返还曹某夫妇的购买费用260万元,曹某夫妇在收到购买费用后7天内将空的房子空出来返还徐先生。 双方还约定,如果一方未能按期归还购房费,或者未能按时归还住房,将支付违约金80万元。 虽然调解成立了,但迄今为止双方在购房交易中产生的不愉快感仍未消除 曹某夫妇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有些账户实际上没有被录用,为了便于徐某汇款,曹某夫妇的微信要求徐某将260万元的购买货款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 但是徐某没有做到这一点 之后的两个月,处于国内疫情发生阶段,徐先生以资金紧张为由,与曹先生夫妇联系能否延期偿还,被曹先生夫妇拒绝了 直到约定偿还的最后一天,曹某夫妇和代理律师在中午11点32分、12点13分用微信警告徐某及其代理律师及时履行260万元,徐某没有回答 两天后,曹某夫妇因未收到购房款,向法院申请执行260万元的购房款和80万元的违约金 一周后,徐某以曹某夫妇未按时交货为由,向法院申请交出曹某夫妇的房子和80万元违约金 这是什么意思? 元,徐某说,他在约定偿还的最后一天把260万元打入曹某夫妇的农业银行账户 法官马上联系曹某夫妇,曹某夫妇说这个账户本来是办理购买贷款开设的,但因为不能贷款而被废弃了,但由于长时间没有费用,所以没有通过馀额变动的邮件注意。 经调查,徐某确认在规定期间内返还了260万元的购买费用,第二天曹某夫妇将执行目标变更为260万元,案件在执行完成后结束,当天将房屋交给徐某 但徐某依然反复申请执行立案,曹某夫妇认为超过调整书规定的支付期限退出房子,构成违约,要求曹某夫妇支付80万元违约金 曹某夫妇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认为,这件事的争论焦点是曹某夫妇什么时候知道徐某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事实,这是明确曹某夫妇是否应该支付80万元违约金的重要问题。 曹某夫妇在民事调整书明确的年3月31日履行期限前,指定了收款账户,徐某没有反驳。 3月31日当天,曹某夫妇及其代理律师提醒徐某两次。 徐某知道曹某农业银行卡联是为了办理购买贷款而设立的,在购买合同解除、该银行卡可能被废弃的情况下,还将260万元导入购买卡。 调整书中结合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徐某在返还购买货款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尽快获得房子,但徐某选择不通知、不通知对方,不知道对方付款的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义务 曹某夫妇开设持有的农业银行卡后,进行了邮件注意服务,但从开卡到去年4月15日为止没有收费。 曹某夫妇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表明这张卡太收费了,无法受到邮件注意。 然后,收到钱的第二天4月16日把房子还给了徐某。 普陀法院裁定异议人曹某夫妇异议成立,撤销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徐某要求曹某夫妇支付80万元违约金的执行申请被驳回,该裁定也由上级法院复议维持 作者|谢金静华编辑|王精英原标题:“延期交房要承担违约金,上海法院掉了“反例”:不违约,不赔偿! 》阅读原文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时讯】延期交房要承担违约金,上海法院落槌一个“反例”: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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