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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副主任邢凯(正厅级)受贿的案件最近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公开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邢凯在任职期间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利,为此领取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多万元,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款200万元 凯出生于1955年,事发前担任沈阳市委常务委员会、副市长、沈阳市委副书记等,于去年3月退休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拘留 年7月15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逮捕邢凯的决定,8月11日,检察机关提出公诉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邢凯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共产党沈阳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工和推进工程项目,支付工程价款,职务 从2005年春节前到2019年9月,别人送来的现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收到3700多万元 法院认为,邢凯被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利,金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那次事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依法没收没收的车辆、不动产,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资料来源:新华社元标题:《邢凯犯受贿罪被刑13年》阅读原文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时讯】邢凯犯受贿罪被判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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