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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蓝小法上海青浦法院

配偶、孩子和父母

是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

好吧,还没出生的孩子

你有继承权吗?

能把遗产的一部分分开吗?

今天蓝小法和大家说话

最小的继承人

典型的例子

丈夫郭某顺因病去世,妻子李某和公婆无法就郭某顺遗产继承问题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诉说,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儿子郭某阳出生了。 郭某顺的遗产必须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和郭某顺的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郭某顺亲主张,由于郭某顺确定留下生前遗言,将不动产赠与父母,因此该不动产不适用法定继承。 然后郭某顺在遗言中宣布与儿子郭某阳没有血缘关系,不承认用人工授精方法出生的孩子。

法院认为郭某顺序没有生育能力,同意用人工授精方法使妻子怀孕,放弃亲子否决权。 郭某顺如果妻子李某怀孕后反感,必须征得李某的同意,立即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妻子李某不同意终止妊娠时所生的孩子,不会因郭某顺事后的反感否定而消灭与儿子郭某阳的父子关系。

《继承法》关于保护未出生胎儿继承权,仅限于“保存必要的份额”的规定。 民法典设有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 ��

民法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分娩时变成尸体的东西,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

法官的辩解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对每个人的保护的起点推进到胎儿时期,遗产继承、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有关的东西,胎儿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01

在人工授精所出生的子女有继承权

在最高院发表的指导例子中,在夫妇关系的存续期间,双方一致进行人工授精,使女性怀孕后,男性反感,女性多次生下该孩子,无论该孩子是否在夫妇关系的存续期间出生,都被视为夫妇双方的结婚、生育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胚胎和胎儿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规定了胎儿保存遗产的预约份额,但不能为胚胎预约遗产份额,还在培养中的胚胎还没有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是胎儿,没有遗产继承权。

02

遗嘱复印件排除胎儿继承权是无效的

夫妻双方签订的遗嘱中未保存胎儿遗产份额的,由于违反了民法第1141条的规定,因此该遗嘱复印件的一部分无效。 分割遗产时,必须依照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为胎儿保存继承份额。

写作|陈蔚源

编辑|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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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难以置信,史上最年轻的继承人竟然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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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时讯】信不信,史上最年轻的继承者竟然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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