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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开规定》今天实施。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业政府新闻、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新闻等8个自主公开复印件。 其中,根据政务自媒体的迅速发展趋势,《规定》增加了其他网络政务媒体的公开渠道,细化了积极的公开渠道,开通了新闻公开渠道,提高了新闻公开的时间长短。 关于权威解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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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的背景
《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开规定》于2004年实施,是全国最早的关于政府新闻公开的省级政府规则,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修改,保障公众知情权, 2019年,国务院全面修改了《条例》,对政府新闻公开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全面修改了原来的《规定》。
2.
第一文案
《规定》共六章五十五条,第一包括以下方面的复印件。
(一)健全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制度
保障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有序推进,《规定》确定了市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组织指导机制和主管部门,增加了相关事业机构的审查、协调和研究等职责。 另外,为了规范派遣机关、内设机关的新闻公开事业,市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机关规定可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规范。 (第4条至第6条)
(二)扩大政府新闻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规定》根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增加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业政府新闻以及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新闻等8个自主公开复印件,细化《条例》规定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公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认定可以自主公开的,应当自主公开。 另外,根据政务自媒体的迅速发展趋势,《规定》增加其他网络政务媒体的公开渠道,细分积极的公开渠道,开通新闻公开渠道,提高新闻公开时间的长短。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细化按申请的公开程序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申请的公开程序,加强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事件一申请”,确定一份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几乎对应一份政府新闻。 二是申请人修正后仍未满足要求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当面或电话表达信息等方法明确申请人需要的政府新闻。 三是细化第三者意见寻求过程,平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知情权。 四是区分正常情况下的回答和特殊情况下的解决,对于不是政府新闻或者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文件等特定渠道的新闻,不申请解决为政府新闻公开。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四)加强平民服务大体上
《规定》大致勾结了平民服务,除了体现在新闻化建设、指南和目录的公开、平民参照等条款中外,还设置了“平民服务”条款,为申请人提供协助和便利,提供申请书的风格复印件,向困难的大众 (第43条)
(五)加强行政机关对新闻公开行为的管制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度适用“非公开”条款,“规定”是行政机关决定适用“三安全一稳定”、“申请数量、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等条款的,必须书面报告市政府 另外,在自主公开的时限,《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的环境要求,法律、法规、规则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不到20个工作日的承诺的,决定按照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公开。 (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
(六)其他主体新闻公开的适用问题
机构改革后,鉴于一些党的事业机构实际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公厅对党的事业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新闻,适用《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要求,《规定》规定 另外,关于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新闻公开,《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原标题:“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开规定》6月1日开始实施(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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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时讯】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开规定》6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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