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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日报微博11月15日宣布,新制定的关于《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在丽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根据《丽江市重大行政决定听证事业规定》发表了听证报告。 如果需要了解听证会的其他有关情况,可以联系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
附件: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年11月8日)
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新《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关于召开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和(第2号),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称为新制定的《条例(草案)》) 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就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征求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者
时间:年10月31日上午
世界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大会议室
参加者:共计55人,分别:
(一) 1名听证主持人
世界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卫功
(二) 14名听证人;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丽萍(听证决定发言人)杨家玉关建平和红阳和堂晏涌张业兵和正武李卫华奚冰张国胜屌施寿增和学元
(三)听证审计员三名
纪委派第八纪工委:曹炳文(书面委托赵世贤)
市人民政府研究与法制办公室:刘翔
市人民政府审计室:刘庆锋
(四)听证代表21人
1 .大研古城原住民代表( 5人)
陈宗尧王瑞兰李仁福姚才顺木义华
2 .大研古城经营者代表( 5人)
郑苹果李东翰杜刚夏云勇(书面委托王忠国)和丽峰
3 .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代表( 3人)
亮李头像和正康
4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代表( 2人)
和志强和秀琼
5 .古城区相关职能部门( 6人)
古城区环境保护局:和俊武(书面委托马红英)
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雪梅(书面委托赵杉)
古城区规划局:赵敏(书面委托和佳)
古城区住建局:杨德强
古城区旅发委员会:杨琼英
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刘成云(书面委托何顺清)
(五)听证旁听人(五人)
永昌肖军李光林与汝钧成联林
(六)起草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受托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5人)
赵耀王强陈炳雅何承俊李雷琪
(七)信息媒体(六人)
1 .丽江日报一人
2 .春城晚报一人
3 .丽江读本两人
4 .丽江电视公共频道2人
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年10月31日上午9点,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组织的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听证会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大会议室举行,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党组织成员、副局长和卫功主持会议,听证代表之身 会议证明了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和丽萍作为听证决定发言人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第一复印件、依据及相关情况。 听证代表逐一发言,向会议提出了书面意见建议。 最后,听证决定发言人进行了总结和证明,参加听证代表对各自的会议发言进行了签字确认。
纪委派遣第八纪工委副书记赵世贤、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翔、市人民政府审计室副主任刘庆锋担任这次听证会的听证监察人,全程监督参与听证会,监督和审查会议的合法性,发行两份《监察意见书》 两份《审计意见书》的复印件如下:
审计意见书(1) :经过验证,今天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召开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代表21人,其中大研古城原住民代表5人,大研古城经营者代表5人,古城区相关功能部门代表6人 5名听证代表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书面委托别人参加,履行听证代表的职责。 21名听证代表所有参加者,参加者人数和人员构成可以满足举行听证会的要求,举行听证会。
监察意见书(二):年10月31日上午9点,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召开的新制定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经过监察,本次会议法律正确,会议准备充分,听证程序为“丽江市重行
全体会议严格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代表畅所欲言,逐一发表自己的意见、意见和建议,没有退场者。
四、听证代表的第一意见和理由
听证会上,21名听证代表就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提出了47项意见提案、59项立法条文的拟订提案。
(一)意见的建议
1 .建议认真、公平和正确执行重新制定的《条例》。
2 .加强丽江古城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迹保护。
3 .在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加入“所需经费不足的部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补助”,以实现为目标。
4 .有些条款的表达重叠,不简洁。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不全面,有些难以管理的未列举,处罚规定较轻。
5 .对古城的保护管理,为了把消防安全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建议消防作为古城内准营的前置条件,消防达不到就不颁发准营许可。
6 .丽江古城的维修费要征收,但不仅对游客,对古城内经营的商户也不能征收。 因为经营者利用了古代城市的利益,无意中消费了古代城市的资源,破坏了古代城市的风貌。
7 .建议针对古城要点保护民居,保护民居,为通常的民居设定号码认证制度。
8 .取消古城准营资格的相关规定条款不足,一票否决不强硬,尤其应该对改变原来风貌和地区特色的修理取消准营。
9 .建议增加具有文化内涵的项目条款。
10 .新制定的《条例(草案)》需要精炼,逻辑构建需要加强,建议混炼第二章和第三章。
11 .关于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副本,建议把握繁简问题,进一步精简。
12 .有必要进一步论证设立营证制度的合法性以及设置条款。
13 .关于丽江古城的维护费,应该是整个立法问题中最重视的。 如何征收、征收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在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有规定,尚未确定。 提出进一步专业的调查研究,编写调查报告。
14 .建议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行政执法权转移政策。
15 .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建议多向执法部门和一线员工征求意见。
16 .建议丽江古城实施景区门票制度。 暂时不能按的情况下,降低现在征收的丽江古城维修费的征收标准,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束河和白沙”。
17 .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以前传达的商业状态,取消了现在执行的“准入许可证”,变更为“经营项目审查制度”,审查先经过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审查通过,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18 .第46条至第64条是法律责任的惩罚性条款,建议进一步分类确定,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必须公平、公正。
19 .我建议进一步完全比较丽江古城社区管理的法律条款。
20 .建议在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总体框架中增加科学技术手段管理的相关条款。
21 .建议丽江古城内的员工加强上岗管理,实施管理新闻制度。
22 .建议进一步加强古城内经营者自行建设的消防设施的维护。
23 .丽江古城维修费的征收非常必要,建议古城内经营者科学征收丽江古城维修费,根据商业繁荣程度量化,向古城内经营者征收丽江古城维修费,按等级收钱的制度 对有特色的民居和商店、著名商标商户、老字号、诚实的经营商户给予一定的优惠。 关于不缴纳丽江古城维修费的“处罚”也需要相应的规定。 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商户必须给予合法主体。 要加大丽江古城维护费的推动力。
24 .建议加大执法力度,把处罚降到现实中。 如果业者发现污染河道、古井等的行为,调查后会严厉处罚。
关于擅自在河上架桥的行为,如果发现严厉的地方,就应该命令关门。
26 .建议及时清除阻碍消防的道路基础。
27 .发现消防危险时,现场必须立即纠正,不得拖延时间。
28 .建议恢复四方街放水流街的习俗,继承田纳西州以前传来的文化,提高游客的体验度。
29 .建议对古城内经营实施“准入证”,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计划。
30 .为了处理商业化太浓的问题,建议在非遗留项目中增加公益性文化活动,支持公司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吸引游客参加。
31 .建设在古代城市内,对与古代城市风貌不协调的商店、建筑,不仅要罚款,还要强制拆除,要求修改,恢复原来的状态,或与古代城市风貌一致。
32 .建议从古城保护管理资金中适当提高丽江古城内社区干部和职工的工资待遇。
33 .第10条第3款能不能做到,资金能否保障,提案有待斟酌。
34 .第10条的最后一段必须决定资金补助如何定义、如何补助、市政府以什么比例补助。
35 .古城内的“经营限制”建议确定指导意见,如限制的数量和复印件。
现在古代城市内的“禁止经营”缺乏“退出机制”,建议制定和执行退出机制,确定退出机制的责任主体。
37 .建议建立和完善与古代城市内规范经营管理的联动机制。
38 .建议建立和完善客户投诉解决机制。
39 .建议跟进对新制定的《条例》的实施细则,具有细分、具体化和操作性。
40 .建议古城内经营者、居民户征收物质管理费。
41 .建议对古城内的经营者实施严厉的奖惩机制。
42 .第三十九条建议对噪音分贝规定与国家执行的标准不一致进行斟酌。
43 .建议古城内经营者加强经营监督管理。
44 .建议第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复印件寻找准平衡点,以遗产保护为主,以旅游产业为辅,迅速发展文化产业,论证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45 .关于第59条、第38条的规定,建议参照《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46 .第38条的规定建议确定执法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责任。
47 .在提议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必须确定关于保护计划的批准程序。
(二)立法条文的编纂建议
1 .第一条建议将“真实性”的撰写改为“原真性”。
2 .第一条建议一起包括束河古镇、白沙古镇。
.第二条建议增加丽江古城的保护范围,在遗产区、缓冲区、协调区分层保护,以核心保护区为遗产区。
4 .第三条建议,来丽江古城旅行、从事其他活动的人或住在丽江古城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5 .第八条第八款建议写表达。
6 .在第八条第九款中,建议将“催收”的撰写改为“赞助”。
7 .第9条第3款建议将《建筑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改为《古城建筑防火安全最低保障标准》,应确定经专家审查论证实施。
8 .第9条第4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消防站、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消防志愿者队伍、消防训练,加强消防教育训练” 建议“所属村、社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作做好消防工作”或“所属村、社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作参与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9 .第9条建议增加“古城保护管理机构”。
10 .在第12条、第13条中,建议在古代城市内确定从事经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支付丽江古代城市的维护费。
11 .第12条、第17条建议将“相关区县”确定为古城区、玉龙县。
12 .第13条建议降低丽江古城维修费的征收标准。
13 .建议增设第十三条、丽江市辖区内及丽江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酒店、酒店、客厅、旅行社、散客中心(店)、景点等旅游接待单位和个人,受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委托征收丽江古城保护费。
14 .第十三条表现不全面,应该增加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必要性副本,建议增加部分表现为丽江古城历史建筑、街道路面、水体水系、排水污染、古城消防、环卫清洁等基础设施经费投入的实际。
15 .在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以前传下来的建筑样式”的表现很专业,建议改为“以前传下来的建筑样式”。
16 .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建议增加对古城内“三眼井”的保护复印件。
17 .在第十四条第六款"原住民"之前增加"本土"。
18 .第16条、第24条建议取消“环境协调区”的表现。
19 .在第16条中,“实施阶段性保护”调整置于“遗产区、缓冲区、环境协调区”之后。
20 .在第18条中,建议对"特别论证程序"进行字面斟酌和讨论。 “原批准机构,原批准程序”的“原”字被删除。
21 .第18条建议,在需要调整丽江古城保护计划的情况下,纳入消防部门,共同研究。
22 .由于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副本表现重复,建议删除。
23 .第19条第2款建议增加确定现有的8项措施和建设规模1000平方米和投资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考虑和研究建设规模审查检查的可操作性。
24 .在第十九条第2款中,建议删除“同意文件”。
25 .在第23条第4款中,古代城市的建筑材料为了木质的提案经常删除“禁止用可燃性、易燃材料装修房屋”的副本。
26 .在第24条第1款中,建议在“整体布局”之后增加“规模数量”。 第三项建议丽江古城不要建设地下室和地热供热设备。
27 .第二十四条建议将“使用有利于抗震设计的以前的传统建筑技术”变更为“采用有利于抗震设计的以前的传统建筑技术和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和装饰”,并将第五项变更为强制条文。
28 .在第二十四条中,建议将“改建、新建”的撰写改为“建造”。
29 .第二十四条建议,在“经营场所的改建、新建、完成后,出具第三方检查机构的房屋安全检查认定”的复印件。
30 .第24条第3款建议不禁止“地热供热设施”,而删除“地热供热设施”。
31 .在第25条第2款中,建议删除“修缮”一词。
32 .在第26条第1款中,建议在“采取”之后追加“名牌保护、文件树立”的写入,采取名牌保护、文件树立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33 .第27条建议增加消防取水管理。
34 .在第27条中,将第1款的“管理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改为“监督管理处罚污染水体的行为”,第2款中建议增加“禁止污染水体”。
35 .第31条建议增加电力、通信等其他设施不占用古城河道。
36 .第31条建议增加向消防部门的报告,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37 .第31条规定,“必须向城乡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并提出施工方案。 在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征求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表示在城乡规划部门处理之前应该征求古代城市管理机构的意见。
38 .第三十三条建议引进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39 .第34条建议将“原煤”的撰写改为“煤炭或煤炭制品”。
40 .在第35条第1款中,说“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室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者的室外、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和排队等待吸烟”,为了维持公众的健康权益,对丽江古城公共场所的室内及社会开放的文化
41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建议增加“禁止在古城天花板内建造露天楼梯”。
42 .在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禁止在丽江古城内设置太阳能”的规定是否合理利用,违背改善民生,建议采用符合古城环境风貌的方法。
43 .第37条建议将"渔业"等文件纳入水资源保护第27条。
44 .第三十九条建议,对夜间的噪音分贝限制,需要进行时间控制。
45 .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议增加“环卫、邮政、银行运输车等车辆”。
46 .第40条建议增加其他车辆,如燃气配送车,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入。
47 .第四十二条,把文化、文化传承和迅速发展作为重要项目。 我建议把“重点旅游等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写成“重点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迅速发展”。
48 .第43条建议将“控制”的表述改为“规范”。
49 .第43条建议增加:根据古代城市的环境容量和环境区划,合理配置古代城市内的市场布局,进行数量控制。
50 .第四十五条建议增设第二项“严格控制丽江古城内原住民功能的庭院外出后改变用途,实行对外租赁,进行客厅经营和商业经营的改建、扩建”。
51 .建议将第46条、第1款的“采用火”改为“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采用火”。 第二个“三组场所”需要进一步细分,比如旅馆不能具体划分。
52 .在第47条中,“违反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情况”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24条、第25条规定的情况”。
53 .在第四十八条中,“擅自拆除”的提案表现为“擅自拆除、改建和扩建”。
54 .第53条建议确定“逾期”。
55 .第五十五条建议自由裁量权过大,斟酌规定的处罚力范围。
56 .在第60条第2款中,建议删除“拒绝报告的”。
57 .在第60条第2款中,关于“开展室外活动不报告”,建议限定规模、人数,不能一概而论,容易产生歧义。
58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在“地方特色”之后增加“建筑”,在“不可移动文物”之后增加“地方特色”。
59 .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结构不合理,建议合并一些条款。 比如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难点和热点是“对古城内经营行为的规制问题”,从逻辑框架来看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分散,建议表现为“经营行为管理和保护利用”,强调保护管理的核心。
五、决定发言者的第一意见和理由
听证会上,发言人和丽萍决定将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介绍给听证代表,也证明了新制定的《条例(草案)》的第一意见和理由。
《条例》于2005年12月2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自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丽江古城比较有效的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科学快速发展中,保持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但是,随着丽江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条例》难以应对古城保护管理的诉求,有些复印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复印件不全面,处罚程度轻,法律威慑不强 为了依法处理这些问题,切实保护和管理丽江古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于年末全面启动《条例》修订调查和修订建议的前期准备,签订合同,向第三者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提出《条 年11月,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有关部门报纸报道,将“修改”变更为“制定”,将修改来源的“条例”调整为“条例”的再制定,纳入了以市人民政府年立法事业计划年内完成为目标的项目。 在从修改到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询问城市需要,询问管理存在问题,询问人民问题,与遗产保护和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密切结合,与古代城市的过去、现状、未来密切结合 在十多部上级法律和条约、十多部行政法规、云南省土地上认真整理了法规和规章。 用丽江古城实地调查的方法对原住民、经营者、旅游者共计77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平遥古城、苏州同里、凤凰古城、福建土楼4个地方进行了实地调查学习,采用了座谈会、网络问卷、征求意见信、通知等形式。 丽江市22个行政职能部门、古城区和玉龙县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包括60个古城个体经营者和16个丽江名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第141条,对《条例》颁布以来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咨询、调查、调查 近两年,经过三轮反复征集意见和广泛论证,起草了根据上位法和国内外可参考的条约、法条完善的新制定的《条例(草案)》。
六、听证会听证意见、建议的解决情况
对21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是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及时整理、认真研究、合理采用,听证相关要点和争议问题(如丽江古城维修费如何科学征收,准营证制度、执法权向下移动
世界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
十一月八日
(原题《新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听证报告书发表」)(本文来自澎湃情报,越来越多的原始情报请下载《澎湃情报》app )。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时讯】新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听证报告公布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20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