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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微博了吗? ”。

微博热搜索、微博超话、大v共享……短短10年,微博就成了无耻的“国民”应用,每天有数亿网民在微博上观看、共享、交流。 但互联网巨头新浪企业北京微梦创科互联网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微梦企业)申请注册“微博weibo和图”、“微博和图”两个商标(以下称商标),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因此,微梦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腾讯企业)向账本法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商标复审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讼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支持微梦企业的诉讼请求。

微梦企业申请注册的索赔商标指定被用于第45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 腾讯企业指控违反商标法第31条提出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在“社会交流陪同、服装租赁、交友服务、结婚介绍、在线社会交流网络服务”服务中的商标注册。 原商标审查委员会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微梦企业的再审请求。 微梦企业不服,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

评价商标和引用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必须以相关公众有可能误认其指定或核采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认为其来源有特定的联系为最终标准。

诉说商标和引用证商标的表示是否相似只是评价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争夺商标知名度、指定采用商品和服务等。 另外,在核对商标标识时,也应该关注其中的显着部分。

争夺商标

引用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从商标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立场出发,在索赔商标中,“微博”和“weibo”等构成要素的表面化很弱,在索赔商标中,必须重点对照“大眼睛”的图形部分和引用商标中蒲公英的图案部分

从各个图形部分来看,索赔商标和引用证商标的差异很大,如果给予相关公众通常的观察力的话就很容易区别。 另外,商标“大眼睛”的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与原告建立对应关系。 另外,呼吁商标指定的一些服务是特殊的,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给予很高的观察力。

综合上述分解,索赔商标被采用于指定的服务,相关公众不会误认、混淆或有特定的联系。 与商标争夺引证商标不构成上述服务中指定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微梦企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取消了原商标审查委员会的投诉决定。

供述:北京知产法院

编辑:赵丽媛汪希

注:有些图像来自互联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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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浪、腾讯“微博”大战、“大眼仔”一审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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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时讯】新浪、腾讯“微博”大战,“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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