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省医保局联合推出“减税减费主题服务日”,在媒体见面会上对前期征集的减税减费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
问:我是餐饮企业。由于疫情,部分宴会取消,购买的食材卖不出去,变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亏损扣除?
答:配料表属于餐饮企业库存,如有变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问:如果我们公司不仅符合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的退税条件,还符合一些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条件,那么退税应该用哪些规定?可以选择随意套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8》)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税额。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构成比)。
在8号公告实施期间,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保留和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可以根据不同的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比如2020年1月和3月,你选择按照公告84号申请退税留成,2月,你选择按照公告8号申请退税留成,公告8号规定的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按照公告84号申请退税。
问: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3月份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销售5万元属于享受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司月销售额在10万人民币以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不算,月销售额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8》)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生活服务所得人民币5万元,按照公告第8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由于你公司3月份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剩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鉴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财政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降低收费和经费?
答:首先,在收费方面,我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案企业实现了“零收费”。如果国家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我省实行下限。今年,为了减轻医药行业企业负担,更大程度支持疫情防控,我们积极与省发改委沟通合作,将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降至零元。2020年2月7日,省政府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预防、控制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2020]4号)中明确了这一政策。二是政府资金方面,认真落实《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分阶段降低剩余保险费。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剩余保险费。
问:政府采购作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的重要金融工具发挥了什么作用?
答:疫情发生后,为加快防疫物资采购,疏通采购渠道,根据财政部的统一安排,省财政厅第一时间发出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应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首要目标,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建立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第一,财政资金购买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货物、项目和服务,可以自行购买,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二是采购进口防疫物资,暂时取消审批手续,实行紧急采购。三是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从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问:疫情期间,财政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中小企业租金?
答: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2月14日,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防控疫情中小企业适度减租减租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措施:一、 出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可减租或减半收取一至三个月租金; 二是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出租单位,租金减免事项可以不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审批;三是优化减免税方式,根据缴纳的租金直接减免或返还中小企业。
问: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种类如何分期划分?
答: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分类是指所有被保险企业的分类。大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类型主要以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企[2011]300号)为依据。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办法(2017年)》的通知(国发〔2017〕213号)结合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经分析比较后按程序确认。
问:除了减免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企业还有哪些政策可以缓解缴费压力?
答:在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为职工支付最低工资或者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只能为职工支付生活费的疫情影响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问:疫情期间失业保险稳定工作回报政策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将受疫情影响较大、复工延迟、积极复工的参保企业纳入稳定岗位返岗政策重点扶持范围,优先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二、对于暂时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特殊稳定岗位返岗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岗标准可按当地月平均6个月执行。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三是降低政策门槛。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企业裁员率标准从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不足30人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同时,中小企业普通稳定岗位返岗标准将提高到100%。
问:职工医疗保险核减政策的实施期限和范围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险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分阶段做好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意见》要求,2020年2月统一实施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的起始月,实施不能推迟。执行期限由总体规划区确定,执行月数应连续连贯,总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核减政策严格定义为费用所属期间员工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在核减政策实施前缴纳欠费,在核减政策终止后预缴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在本核减政策范围内。
问:员工是否享受减免个人医疗保险费的政策?企业降低和延迟医保费用会影响员工的个人医保待遇吗?
答:这次出台的分阶段降低员工医保费用的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复工生产。因此,政策享受的主体是企业。减缓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方式和渠道不变,参保单位仍将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因此,企业减免医疗保险费不会影响员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问:企业如何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费的减免和延期缴纳?
答:首先,企业要根据统筹地区制定的具体减、缓缴政策,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地都公布了相关政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完成申报。申请成功后,经办机构将支付信息(延期支付企业当月支付金额为0)推送到地税部门完成征收。
东亚经贸记者张丽丽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你关注的减税降费热点问题 吉林省统一答复了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