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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整治市场混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指商品房销售市场的混乱情况。通知要求,受委托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长春市房管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房者收取费用。

(民生)长春重拳整治商品房销售乱象 变相收佣金诚意金将严惩

委托无资质的经纪机构不出具预售许可证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应当委托长春市房管局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取得市房管局资质的经纪机构和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质的企业,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明确委托销售或自营销售的方式。委托销售项目应提供经纪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范围、佣金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在销售过程中,自销项目要转入委托销售,变更要及时到市房管局办理。

不得对商品房相关信息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自行预售商品房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人预售商品房。”《通知》强调,为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许可证、申报价格、经纪服务合同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并接受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应当佩戴识别标志。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委托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按照市房管局官网公示的申报价格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价格,明码标价出售商品房,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交易时不允许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不得对商品房相关信息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支付委托经纪机构的佣金,委托经纪机构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买者收取费用。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经纪机构不得将销售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确需委托其他经纪机构再次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并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将加大对市场混乱的惩罚力度

《通知》还提出,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市场监督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取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公示等处罚措施。市房管局根据市场监管局的意见记入诚信档案。

本通知发布后,如有违规行为,长春市房管局将采取限制销售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S2/]/城市晚报记者刘报道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长春重拳整治商品房销售乱象 变相收佣金诚意金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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