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侵权人能否以受害人有旧伤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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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8年2月,邱某撞到行人谢某,导致谢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按照交警队的说法,邱某应该对事故负全责,但谢某不应该对事故负责。谢某治疗痊愈后,被鉴定为右髋功能障碍九级残疾。因为谢某在事故发生前患了右肢体偏瘫,构成右髋功能障碍9级残疾。因为谢某在事故发生前患有右肢体偏瘫,且与谢某右髋关节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谢某要求邱某赔偿损失时,邱某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邱某能否以事故前受旧伤为由要求谢某减轻赔偿责任。
邱认为,谢因右髋功能障碍导致的9级残疾与他的右肢体偏瘫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有因果关系。作为侵权人,邱只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以旧伤为由要求谢减轻赔偿责任。要求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扩大邱的侵权责任,是不公平的。
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情节;谢旧伤未直接导致谢右髋功能障碍九级残疾,故无法减轻邱的赔偿责任。
[法官的解释]
经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侵权并造成相同损害的,可以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赔偿责任平均承担”。谢右髋功能障碍九级残疾是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和右肢体偏瘫共同作用的结果,即邱的侵权行为只是谢残疾的原因之一,邱只需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谢的右半身不遂是他人侵害所致,还是自己造成的,都有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谢右髋功能障碍9级残疾,邱和谢右肢偏瘫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邱只需根据谢参与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的判决要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其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律情形”,重点是受害人“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即受害人本人患有骨质疏松症、心脏病等非其他外部原因所致,而受害人旧伤是其他外部原因所致的伤害,必须有相应的责任人。因此,被害人的旧伤不属于指导性案例中的“身体状况”,要求现有的所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会导致受害人旧伤获得双倍赔偿,另一方面会扩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二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如果不能机械认定受害人谢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则应减轻侵权人邱某的赔偿责任,并考虑邱某侵权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由于被害人旧伤与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谢的残疾不是邱单一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邱当然可以在扣除谢旧伤参与其伤残后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不仅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还要考虑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根据公平原则,侵权人只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旧伤、新伤造成的伤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扩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邱可以以旧伤为由要求谢减轻赔偿责任。
标题:{健康新闻}侵权人能否以受害人有旧伤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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