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注意!协议年回报率X%、凭身份证即可贷款......这样的金融广告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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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年收益率x%”、“高收益、低风险、有保障收益”和“可以凭身份证借钱”。你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见过上面类似的话吗?这样的理财广告靠谱吗?非法广告是金融风险的诱因之一。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9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与当地金融监管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的意见》。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我们将重点治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主体发布的金融广告和互联网上的非法金融广告,并向金融业和社会各方传达“所有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所有金融广告必须以金融专业资格为基础”的重要原则。以下是全文↓ⅵ
各区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部、网络信息办、文化旅游局、公安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金融广告和营销活动,防范非法金融广告引发的二次安全风险,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金融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近年来,本市金融领域的监管、改革和创新不断推进,市场日益活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个体经营者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的资格来宣传金融和金融产品和服务,甚至在诸如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离线营业场所和在线虚拟空房间中发布虚假和非法的广告。而且违法责任难以追查,阻碍了正常的金融消费秩序。市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秩序,取得良好成效。本意见旨在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细化监管措施,巩固金融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的成效,不断推进本市金融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本市金融广告主体行为规范、细化金融广告内容标准、明确法律责任、完善金融广告市场合作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金融广告、进一步加强公共宣传、提高公众金融投资风险意识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和综合政策,继续强化“所有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所有金融广告必须以金融专业资质为准”的社会共识。构建“落实主体责任、行业自律、强力惩罚、协调高效监管、和谐社会共治”的金融广告治理模式,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服务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s2/】一是进一步明确金融广告资质和行为规范,强化实施主体责任
在本市从事金融广告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金融广告活动。
(一)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消费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发布金融广告。完善财务广告发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广告管理的法律责任。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商业伙伴发布广告,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商业伙伴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本机构和商业伙伴在金融广告活动中的责任,共同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业务伙伴和其他市场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合作。
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伙伴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经营者不得宣传和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广告时,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的业务伙伴开展广告业务合作,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广告主应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格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阅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一致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4)各类互联网平台应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制止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非法广告。要积极做好自查清理工作,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质和网页上的广告内容,不得为未经授权或备案的网站和无经营资质的网站,以及含有非法金融广告的网站和网页提供链接服务。发现严重违法金融广告的,应当及时向金融管理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进一步细化金融广告内容标准,提升行业标准水平
(1)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实,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他们应该引导观众理性投资,不提倡无节制的消费和奢侈的生活方式,不诱导观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二)金融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市场经营者取得的营业执照或者备案文件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一致,并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管理的要求。
(三)金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受众。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 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证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s2/】金融广告应明确标明相关风险和责任,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并显著标注“投资有风险”【/S2/】等警示文字。
(6)贷款理财广告应遵循审慎审查和风险防范的原则。业务伙伴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发布贷款业务匹配广告时,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并以委托方名义发布广告。
(七)法律法规禁止并经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违法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八)金融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明确金融广告的法律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发布非法金融广告的,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约谈警示、风险警示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其他市场经营者发布的非法金融广告,建立并通报了相应的高风险名单信用管理机制,促使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谨慎合作。
(二)金融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约谈和警示,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法进行处罚;部分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业务,撤销广告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监管部门将查处的典型非法金融广告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于发布、传播非法金融广告的媒体单位和互联网网站,市网络信息办、市文化旅游局等媒体主管部门将根据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和警示,责令其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将严格追究媒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危害较大、影响较广的互联网非法金融广告,通信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并及时关闭相关网站。
(四)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网络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上海派出机构要加强配合,依法开展监测和调查。涉嫌经济犯罪,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广告合作监管机制,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s2/] (1)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负责。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的工作要求,采取问题导向的原则,督促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落实主要职责,加强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及相关金融市场经营者发布金融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筛查涉嫌违法的金融广告;市市场监督局要组织加强对金融广告的日常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金融广告;市网络信息办和市文化旅游局要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迅速采取措施处理非法金融广告,加强公共风险防范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交管局要加强互联网icp备案管理,根据有关部门的来信,制止非法网站上网;市公安局依法组织对金融广告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侦查。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应市级工作机构,明确属地相关工作安排,组织开展非法金融广告监测、落地核查、相关行政执法和日常教育指导等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同监管。上海市地方财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局、市网络信息办、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中央财政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加强协调的基础上,依托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完善和加强咨询通报、分析判断、监测预警、综合政策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广告监测平台的作用,加强监测。综合运用联合预警、联合检查、联合监管、联合处罚等形式,协同监管违法金融广告,依法及时处置,严肃查处。
(三)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市广告行业协会和金融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配合,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完善执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金融广告发布标准;完善金融广告审查指南,加强对广告经营主体从事金融广告经营活动的指导,定期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广告审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广告监管部门对金融广告进行日常监控、跟踪和监管;倡导从业人员加大对公众金融投资风险的教育和宣传,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经营和规范宣传的良好氛围,为形成良好的金融广告社会共治格局做出贡献。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网络信访办公室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4日
(此片公开发行)
《国家商报》整合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中央电视台新闻
标题:「经济」注意!协议年回报率X%、凭身份证即可贷款......这样的金融广告靠谱吗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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