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不是“体罚”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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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浙江龙岗市一名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男老师把一名女学生从座位上拖到讲台附近,用尺子打了学生几下。当晚,当地社会事业局发布通知称,老师体罚学生是真的。有关老师将被停职检查,后续将根据事件调查结果严肃处理。(12月30日,报纸)
拖、打、扭、抱——显然,这些看似惩戒的行为已经越过了理性的边界,成为赤裸裸的体罚。所以当地方监管部门提出“停课”等罚款时,舆论场并没有引起多大的批评,很少有人感叹“老师管不了学生”。这当然显示了“正义在人心”的旧理论,更显示了正在热议的“教育惩戒权”。其实底线可能很明确。
刑罚权落到地上,是上天造成的。我们所说的“学道德的尊严”来自于下面这句古训:“严于律己,难如登天。颜老师,然后陶遵;道尊,则民知学。”殷商甲骨文中,汉字“交”由三部分组成:爻、数、升;孩子,孩子;一个拿着鞭子和棍子的老师。亚洲教育的特点一直是奖惩分明。马云曾经对教育处罚权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没有处罚,就像让老师开车没有刹车一样。
教育惩戒权的回归,只是一个“等最后一只靴子落地”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68.2%的受访者承认,中小学教师不敢严格控制学生的现象很普遍。74.3%接受调查的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在学校引入教育纪律制度。还是因为舆论,顶层设计最近加快了教育惩戒权的制度化进程。今年6月23日,《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此后,教育部于11月22日颁布了《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纪律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权限。”
然而,仍然有许多人担心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和无法区分法律界限。这种担心看似真诚,但毕竟是人的担心。以浙江龙岗体罚事件为例:第一,基础教育存在极端体罚的概率,是否存在惩罚教育的法律权利。换句话说,两者并没有太大的关联。从教育部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大规范来看,体罚并不少见。第二,定义“拖、打、扭、倒握”的性质很简单。有人担心,一旦处分权落到地上,就无法从“数量”上厘清合法处分与不合格体罚的区别。事实上,缓解这种担心的最好办法是建立一个类似于“陪审团制度”的合议审查制度。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家长和学生代表、监管部门、媒体和舆论可以组成评议小组,对疑难案件的性质做出公正的判断。
惩罚是为了教育的目的,而体罚是基于暴力的逻辑。教育惩戒权不是“体罚”的避风港。无论什么年龄,教师都应该谨慎使用职业权利,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邓海建)
标题:「教育惩戒权不是“体罚”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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