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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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6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丧失原有耕地,实际在本市居住10年以上,具有本市城镇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
(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分配到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成员是享受货币住房补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三)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和产权商店;
(4)申请人有未满18周岁的独立账户(分散供养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孤儿除外);
(五)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本市居住;
(六)申请人居住在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和宗教场所;
(七)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报道时间
上半年: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2日;
下半年: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30日。
四.申请材料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非农业家庭向其登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提出申请;农业家庭向他们居住的街道(社区)和城镇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低收入家庭成员收入核定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
(四)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公有住房的租赁证明和租赁协议;
(5)居住10年以上的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仅限农业户口家庭);
(6)申请人在吉林银行开立的租赁补贴专用存折;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申请人的证明应提供原件,接收部门应保留两份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补贴标准(元/月/户)
不及物动词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情况,并主动接受街道(乡镇)、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的调查和信息核实。对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金补贴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并将其记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租金补贴的担保由当地政府向公众披露。
住房保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传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8070612
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379013
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041995
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4566906
高新区公用事业局:64798105
经济开发区建设局:63451956
吉林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62450828
特此宣布
2016年5月3日
标题:「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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