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吗 偷钱不“偷心”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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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过的情侣,是不是总是彼此深信不疑,毫无戒心?从衣食住行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到银行账户和密码财产的隐私,全世界都迫不及待的告诉对方。不知道这样的举动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最近交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女友财物的案件。
2019年底,被告人刘与李相识,发展了男女关系。随后,刘多次来到李所在的交河某区居住。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刘趁女友李不在,在卧室壁橱里偷了一个价值7482元的金手镯。然后他去交河一家金店卖赃物,6672元。3月5日至4月初,在李不在家的情况下,刘再次施展身手,偷走了价值6678.21元的金手镯。第二天,他因为卖赃物得到了5876元。3月9日,一条价值3303.85元的金手镯同样被盗,第二天通过出售赃物获得3083元。3月23日,偷一枚金牌和金坠子,第二天卖掉;3月下旬,偷一枚金戒指和一条金项链,过几天再分别卖掉;4月初,刘偷了一对DIA耳环和一条金项链。截至目前,刘已盗走珠宝71.94克,价值26971元。
4月11日,刘将盗窃目标锁定在女友手机支付宝上。因为知道女朋友的手机密码和支付宝密码,刘和女朋友一起睡着了,用李的手机给自己转账1500元;4月18日,我以3000元再次过户给自己,用李的手机花苞买了175.52元的水果;4月27日,又转到500元。
2月下旬至4月下旬,短短2个月内,刘共作案9起,赃物及赃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32,143.52元。事发后,刘主动投案自首。交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即使恋爱,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个人财产相关信息必须妥善保护,不要给犯罪分子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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