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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三十载 分开生活后 土地权属何去何从?」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17 08:36:01 阅读:

本篇文章693字,读完约2分钟

近日,交河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交河市乡村民张,被告是张的继子女一、二。原告张要求被告停止耕种该土地,并赔偿其10年未开垦土地的土地收益损失。

考虑到这个案子是家庭矛盾,如果这个案子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纠纷。首先,法院官员向原告张询问了有关情况。原来,张和的母亲从1996年起就在一起生活了30多年。由于长期的家庭矛盾和不平衡,两个老人分开了,张拒绝屈服于自己的要求。之后,法院官员与吴某进行了几次电话沟通。说老人起诉要土地,没有事实依据,因为耕种的土地是他母亲1996年与张家结婚,张的两个女儿结婚后村委会调整的,而耕种的土地只是他们的口粮田。双方一直在争论案件的事实。

「共同生活三十载 分开生活后 土地权属何去何从?」

承包人多次到村委会和农心乡管理站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经调查,张持有的2004年国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虽然该乡镇于2017年新发放了一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有争议的证至今未发放,也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法官认定张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张享有权证认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其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耕种的土地,不能因耕种事实认定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张耕地时同居,故原被告为家庭组织,、张被原告默许。因此,最终判决夫妇停止耕种并返还土地,原告张主张的10年土地收益损失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三十载 分开生活后 土地权属何去何从?」

法官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有权使用承包的土地,依法转让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处置。本案中,张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表明其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不支持对继子女的辩护。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吴楠漯河法院赵丽娜闫龚建

标题:「共同生活三十载 分开生活后 土地权属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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