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去世 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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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河法院成功解决了一起因借款人意外死亡由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借款合同纠纷,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因资金周转需要,王向赵借款9万元,尚未偿还。2020年1月,王意外身故,赵起诉王法定继承人、保证人闫。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到,王的房产有房产,欠债5万元。该房产因已在银行登记抵押,不能立即执行,5万元债权至2020年底到期。考虑到赵子女上大学急需用钱,执行法官多次传唤王的法定继承人、担保人颜到庭。经执行法官耐心调解,保证人阎同意先支付欠款,待王的遗产处理完毕后,再向王的法定继承人追偿。同日下午,闫将拖欠本金及利息12万余元送交执行局,案件顺利结案。
据法官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担保人颜有责任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赔偿”。阎偿还债务后,可以向王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赔偿,以维护其权益。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吴楠漯河法院闫倪
标题:「借款人意外去世 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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