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法不容 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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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行为。近日,交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违禁工具捕捞,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9年7月,松花湖禁捕期间,被告人赵在松花湖流域蛟河市某镇某村水域附近,利用禁用工具智能逆变器、网兜、电动鱼叉、电池两次捕获10余条鱿鱼。吉林市松花江渔政处巡逻人员当场查获公里;同月,在松花湖禁渔期,被告牟伟用反向电流互感器、鱼叉、网兜等工具电击捕获4条青鳞鱼,吉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办公室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
事发后,两名被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交河市人民法院判处两名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罚款人民币3000元和没收捕捞工具。
政府部门将某一水域幼鱼的分布时间设定为禁渔期。利用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来维持水生生物的繁殖和发展,是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保证水资源永无止境的有效手段。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在禁止捕鱼期间使用电气设备捕鱼,这是一种被禁止的捕鱼工具。电钓危害极大。水流到哪里,大鱼小鱼都会被电死。即使它们逃脱了,也会因为水流造成的伤害而不育,无法繁殖。此外,由于电钓装置使用高压电捕鱼,使用不当或电钓装置漏电,对人身安全也有很大危害。近年来,用电钓鱼被电死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被电鱼杀死的水生生物尸体会沉积腐烂,对水域的水质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渔业资源,请坚决抵制非法捕捞,作为碧水蓝天的守护者共同努力!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吴楠漯河法院:韩沈红梅
标题:「非法捕捞法不容 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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