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期打工受伤 用人单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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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假期外出打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人身伤害怎么处理?最近,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短期就业期间的健康权纠纷,认定为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负全部责任。
今年1月,寒假期间,大学生范在舒兰市一家宾馆做临时工。范在上班清洗酒杯的过程中,右手被一个破杯子划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和手掌肌腱划伤。范将该酒店告上法庭,因为双方未能讨论赔偿事宜。
在法庭上,双方在雇佣关系上有分歧。酒店方面表示,范与他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由工伤保险支付,酒店拒绝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范寒假在宾馆工作的时间并不是长期、连续、稳定的,双方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宾馆赔偿范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313元。
办案法官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受劳动法和民法的规范。两种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义务的规定也相差甚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后,由于雇佣关系不同,赔偿责任也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适用工伤保险支付赔偿金。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王
标题:「学生假期打工受伤 用人单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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