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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免于“诚信与不幸”的债务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专家解读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地缓解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容忍失败,让创业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实现公平合理的折价,还可以使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高额债务的困境
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的滥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企业破产法》颁布十四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13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补充规定等共157条。
这种以改革为导向的“破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就是说,在深圳诚信经营但不幸破产的企业主,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集体债务无限转移给个人和家庭的风险。
以深圳为起点,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没有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深圳模式能否在其他地区复制?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的“债务减免”?
解除忧虑
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生效,但在处理个人破产方面一直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同时也为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相关解释中指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立法的初衷是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诚实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容忍失败,让创业创新继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解释性文件中指出。
在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合同明确禁止高利润的民间借贷。其实,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体工商户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是对契约编制的补充: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当今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首先在这里破冰,这也和深圳的制度优势有关。
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院正式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破产法院。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也推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陈景山认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意味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陈景山表示,2019年温州发生第一起破产案件,意味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未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有限豁免债务
不是说你不用还钱
公众普遍关心的是:你不用还钱吗?
“不是不用还钱,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自然人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因为被宣告破产而直接免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监管期才能免除。在监管期间,债务人的生活受到很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改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债务免除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和基本生活保障外,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并不意味着你会马上被豁免。比如美国7年,香港5年。在此期间,你必须不断偿还债务。
2019年,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结案。本案中,负债214万余元的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并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如果其家庭年收入在演出之日起6年内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用于还款。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未清偿的债权免除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义务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折价补偿,而且可以使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高额债务的困境。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帮助那些按照法律思维‘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这些债务人来说,他们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其主观恶意以外的其他原因,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欺诈,债务很高。”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以及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公平和补偿原则。“特别是根据债权的特点,需要考虑有无担保以及清偿时担保的优先性。如果是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和其他无担保债权原则上应当折价受偿。只有个人破产制度才能为两人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有偿的机会。个人破产条例可以进一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逃债现象严重蔓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陈景山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所有债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债务减免,而不会出现违反诉讼正义的负面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的预防性措施。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企业家自信地承担商业风险。
在业内很多人眼里,从宏观角度来说,破产法是保护债权利益的前提,因为“债权人不该借的钱不该借的钱,这一点很重要”。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公众的风险意识就会提高,风险意识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通过法律手段
防止恶意逃废债务
借款人一旦宣布破产,就意味着无法再收回。因此,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公众普遍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用作逃避债务的工具。
关于这一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期待的、可靠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摆脱债务危机,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财富。对于恶意逃废债务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可以通过破产的方式逃废债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预防和惩罚。
陈景山的观点是,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由财产的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的滥用都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首先,免除破产需要成本。从东亚、日本、韩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法实施后突出的不是程序的滥用,而是破产程序的不适用。其次,破产个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对企业主具有约束力。个人破产者在创业、做生意、收集信用信息等方面会有各种限制。最后,个人恶意破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景山说。
目前,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情况是,在经历了p2p网贷行业的雷电浪潮后,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逾期借款人。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这些群体可以申请破产免除债务吗?
在这个问题上,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丁楠认为,如果符合申请破产的准入条件,即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然而,毫无疑问,满足这一条件并不一定导致取消债务。
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了防止个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避免“虚假破产和真实逃废债务”,我国刑法确立了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罪,并做出了相关处罚。因此,他建议,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了一个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它还应阻断不诚实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空“不应有立法漏洞,使债务人不能逃避法律”。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诉、可仲裁和可执行的,那么其背后的风险将是可控的。”刘俊海说,防止个人滥用破产制度取决于刑法刑事责任的冲击和打击;二是依托个人破产提前预防制度;第三,依靠制度上的监督;第四,依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五,依靠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第六,通过建立失信制裁制度,债务人应当知道失信的成本。
系统匹配跟上
预期国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冠肺炎肺炎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应对经济衰退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如今,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正在破冰。国家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刘俊海希望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明确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破产的基本程序、债权人的保护以及破产和解制度。
但是,陈景山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在现行破产法体系中设立单独一章个人破产就足够了,不需要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
陈景山分析,在制度设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适用要件的平衡、职权主义和当事人适用主义;程序设定、重组、清算、庭外重组或和解程序设定、债权范围确定、债权申报及核实;生活费变现;个人重组程序中还款期限的变更;法院的审判机制等。
无论是否单独立法,目前国内个人破产的制度和实践仍然缺乏制度配套。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倡导者林露也承认,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多元化特征,财产的查询和鉴定也将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问题。明确了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所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责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责任,依法合理免除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此外,我国其他地区也实施了类似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算制度,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程序向个人债务清算程序转移试行办法(暂行)》。目前,已有应用个人债务清算系统的司法案例。
刘俊海认为,深圳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扩展的经验。然而,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是公开立法、透明立法和民主立法。首先,从需求方出发,认真评估个人破产制度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包括这些“诚实不幸”的债务人的核心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雇主。第二,债务人要想宣告破产,享受破产制度的保护,依法免除责任,就要付出代价,这就是牺牲债务人的个人隐私。
业内也有不少人对草案中的相关内容提出建议,以供评论。如何平衡个人破产与隐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以及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和免检期间的调查权,以防止债务人的其他正常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记者赵丽实习生秦华民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专家解读:不会成老赖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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