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你可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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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满法院公开审理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年7月,被告潘隶属于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丰满区一栋别墅的装修工程。潘聘请洪等33名工人进行施工。从建设期到项目结束,潘共收到人民币868万元。项目完成后,潘拖欠工人工资,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拒绝支付。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潘在施工期间实际拖欠33名工人工资共计66.5万元。2020年1月,被告人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庭。
丰满法院认为,被告潘有支付能力但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未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潘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回被告潘所欠工资,并分别返还给受害人。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跑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数额较大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未支付的。
归档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或者逃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债务、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关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或者躲藏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的;
(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跑等方式。,可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起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吴楠通讯员丰满法院高鑫源
标题:「拖欠工人工资?你可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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