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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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王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帮助电信诈骗犯作案,虽获小利,却因此入狱。
电信诈骗犯“阿华”在网上发布信息,高薪聘请他人为其实施网络犯罪。王某某看到消息后,以为自己躲在电脑后面,通过网络作弊。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人能找到自己,所以他决定试一试。“阿华”引诱王通过qq联系购买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某在线支付技术公司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账号,诈骗后将该账号提供给“阿华”进行转账。“阿华”利用该账户转账29万余元,诈骗邱某某,被告王某某获利4000元。
由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人利用互联网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抱着《法律之外》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在尽力。但实际上,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对网络信息监管的日益严格,互联网不再是法外之地,也不再有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藏身之处。这里交河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运气是不可能的,努力致富是真的。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吴楠通讯员韩
标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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