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长春市三部地方性法规5月1日起施行 关系到每一个人 涉及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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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吉林福音时报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长春市城市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三大地方性法规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对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提高全民文明素质,促进长春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长春市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呈媛说。
新闻发布会上,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乔大勇介绍了三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点击阅读法规全文)是市人大常委会作为一个整体制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界定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各项工作;治安管理、违法建筑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分工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由市政府依法确定。在职责分工上,确定了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社区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市级部门管理的事项确定了区转机制。
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点击阅读条例全文)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建立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保护职责,赋予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一定的管理职责。根据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进行分类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供水人口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根据不同的分类情况设置相应的管理措施。条例还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范围。
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点击阅读条例全文)倡导和鼓励依法文明行为,约束和控制不文明行为,为长春创建文明城市提供法律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工作机制建设、政府组织实施、各方责任分工、全社会积极参与。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增强个人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等转化为法律法规,规定文明出行、勤俭节约、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文明经商等文明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价值取向,树立文明尺度。条例还规定了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呈媛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为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保证法规的实施。
吉林福音时报app记者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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