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儒学与辽代妇女观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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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女性研究中,契丹人建立的辽朝在北方民族政权中更受关注。契丹起源于东胡,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东胡“唯女求全”的传统。妇女有权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她们的活动不限于家庭。所以辽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都可以看到女性。纵观整个辽代社会的女性观念,一方面母系制度的痕迹长期保留,女性的社会地位更高;另一方面,由于深受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辽人逐渐调整了对女性贤妻良母的定位,注重伦理原则和贞节观念,体现出相当的复杂性。
辽代契丹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自先秦以来,就有妇女因各种原因参政的记载,但辽代贵族妇女在军事和政治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其他朝代未见。《辽史后妃传》记载的16位后妃中,有8位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军事,比例高达一半,其中3位甚至在朝鲜被“点名”。不仅是辽太祖的皇后陆淑率军攻打卫诗,辽国景宗的皇后萧石也率军在单源门口与北宋签订了盟约。廖兴宗皇后萧实,主持袁政局大乱。可以说,在辽朝建立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妇女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契丹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女王拥有乌鲁多及其附属宫廷侍卫的家眷和军队,而公主可以拥有“统领下的军事国家”,除了酒税,她还有在军事国家征收的各种税收。
在辽代社会,从再生仪和祭祀仪式两种习俗中,也可以窥见当时社会女性的较高礼遇。据《辽史·国语解》“民族风俗,每十二年一次,始生之,谓之再生。只有皇帝和太后、王子和李逸才能做到。又名傅生日。”《辽史·李实·刘志》详细记载了皇帝持再生仪的步骤,说:“再生仪是一周以前的,所以皇帝和他的一行人都是以仪式来表示他们的孝心。“具体来说,皇帝应该每12年检讨一次母亲的生育恩典,以表达他对母亲至高无上的感情。此外,《辽史公主表》说:“契丹太俗了,每一场婚礼都把可敬的女人推到奥国坐,奥国叫谷奥。”《辽·石国·于杰》说:“范氏之后,即家族中有一位贵人,会以奥地利人的身份坐着,参加主人的仪式,这就叫谷奥。送后者去朝拜和进贡,于是白芸敖力。这里的“奥地利”是指房子的西南角,中国古代社会的老人居住的地方。这个古老的仪式起源于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逐渐成为由男性氏族中地位最高的女性主持,但必须同姓。因为祖母和母亲的姓氏不同,主持婚礼的谷奥一般是未婚的氏族妇女。辽朝建立后,这一习俗得以保留,婚礼仍由家族的女尊者主持。
到了辽朝,社会对婚姻更加开放,对女人离婚再婚也习以为常。按照旧契丹习俗,丈夫死后,妻子有权再婚。萧之妻死后,先娶族长,后辞族长,娶刘二宣为妻。即使丈夫还活着,妻子也可以再婚。道学时期,第三个女人特里“得罪了马旭的一个姓萧酬斡,离开了他”,“适应了肖特的末路”。到了时期,第四女“与徐氏陆君不合,要求离婚,遂改姓萧神女”。最著名的是之后的,他改嫁汉臣,廖胜宗视继父如父。所以辽代女性离婚再婚,甚至再婚的情况非常普遍。
契丹民族是文化包容的。为了维持统治,早在辽朝建立时就逐渐接受儒家文化,尊孔建庙。受中原儒家文化的影响,契丹统治者在妇女问题上的主要表现是建立了已婚妇女制度。内妻制始于太祖时期,模仿唐制。嫔妃有“贵妃、惠妃、德妃、袁菲”等等位数字,女官有“尚眠、尚服、尚功、尚雅”等职位。“出嫁女”制度始于唐太宗时期,与唐代相同,封号有“大妃御、公主御、公主与郡主夫人、郡主夫人、郡王”等。
随着儒家文化在辽代自上而下的广泛传播,其巨大影响逐渐显现。儒家文化被社会各阶层接受,在对女性的认识和观念上开始与中原汉族趋同。
随着契丹民族与汉族的融合,儒家传统伦理文化观念逐渐被辽朝统治者乃至契丹等少数民族所接受。契丹的贵族妇女曾经很受欢迎。据《鸡肋编》记载,一名门女“冬月画枯鸡内金面,称佛妆,但加傅不洗,洗至春暖,久如白玉。”。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一些契丹女性开始反对风骚,崇尚谦虚贤惠。据《辽史后妃传》记载,夜路中原之妻“以美貌自傲”。萧观音发现后,她立即告诫他,“为什么?”。据《辽史公主表》记载,景宗的女儿延长了自己的生命,这种生命“性质沉重”,“赢得了女性的道德,而不是以自己为荣”,因此她的母亲萧绰“特别爱所有的女性”。贞节观念和对“女性道德”的重视逐渐成为辽人评价女性的重要标准。这一点可以从很多墓志铭中对女性生活的记载和评价中看出。如《赵德钧夫人致秦夫人家墓志铭》(应持续八年)中说“玉夫人含贞,兰仪灭美,以德为妇,以孝为妇闻”。据墓志铭记载,死后“继妻萧氏,真心叹其犹存,无再嫁之礼”。耿雁翼的妻子卢野的墓志铭(统一后30年)称卢野为“天下贤惠之妇,国家贤惠之妇,德才兼备,两全其美”。《萧妻墓志铭》(八年德)中说,萧“五常性四德”之维,使其声名远播。不难看出,辽代人对上述墓志铭中几位不同身份的契丹、汉族女性的最终定论,基本上是基于儒家伦理对女性价值的衡量。
虽然契丹上层妇女在政治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以妇女参政为祸根的思想逐渐加强。太祖五年(911年),阿保基兄弟刺葛等谋反作乱至八年初。后来,卢野·阿保吉对他的心腹评论这件事:“比一个团体年轻,寻求一个女人,互相帮助邪恶,危害国家。”李颖十三年(963年),辽穆宗利用北汉王刘军对待契丹的恶劣,利用刘军杀段昌的机会,派使臣申斥:“段昌之父为仆,无大恶。一旦他诬告妻子,女人的话就听得见了,可是是谁呢?”辽朝末年,秦晋耶律楚王称帝。后来,天祚皇帝知道耶律淳病逝后,当天就写信,数罪并罚。其中之一是“申请订单,擅长建设长秋,任命错误的妇女,犯错误的生活”。显然,在这些情况下,妇女参与重大活动被视为灾难的根源。在辽朝人中间,流行的是才女更容易惹事。王鼎在《燃椒录》中记载了辽朝宣仪皇后的冤屈,指出其被定罪的原因在于“好乐、好诗、好书”,“不立《惠袁昕》,《石祥词》将被诬作继承人”。元人后来写《辽史》,里面也说:“宣仪的歌和朋友,尴尬吗?”这大体反映了辽、宋、夏、金、元时期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值得一提的是,受儒家文化传播的影响,辽代女性尤其是下层女性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辽朝初年,奴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比如东单之王耶律白帝,专横跋扈,“臣妾略过,刽子手常被烧死”。廖生宗以后,这方面有所变化。统一二十四年(1006年),圣旨:“奴才若犯死罪,主人不得私自处死。”开泰六年(1017年),“与塞格公主一起杀死无辜的女仆,肖旭·於菟无法成家,使公主成为郡主,并切断於菟以使事情扯平”。兴宗、崇Xi年间,他知道巡抚卢野要娶秦晋公主的孙女。但是,他的母亲和公主的奴婢关系不好,所以要求奴婢除掉它。包鞋后来用计谋杀了奴婢。事件发生后,他们被“大部队讨论”。同时,严惩暴力侵害少女行为。辽穆宗应该活了十二年(962)。海中白马王子的仆从,皇叔,“逼凌拖秃年未能刺,秃年仍薪为奴。”。因为秩序”。这说明辽代儒家文化对女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总体而言,辽代女性深受儒家伦理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其女性观和价值认同逐渐与中原王朝一致。
(作者:,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论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辽金妇女群体研究”〔18bzs05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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