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意见:加大事后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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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14日电民政部4月14日在官网发布通知称,为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全文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强了事后处罚,增加了警告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
修订稿共7章50条。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30条。除总则和补充规定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档案管理。备案管理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的新制度,修订草案中规定了专门的一章征求意见。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一是细化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二是明确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和备案权限;三是规定养老机构的备案材料、办理程序和备案事项的变更;四是对备案信息披露和数据共享提出要求。
-关于服务规范。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修改完善了现行《办法》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改变老年人的护理水平;二是根据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感染患者或疑似感染患者时,依法完善应对措施;三是增加养老机构的内容,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四是增加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相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经营社区养老设施,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
-关于运营管理。征求意见稿更注重养老机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别在总则和第四章对现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一是要求养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国家相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压缩主体责任,避免因注销牌照导致安全底线崩溃;二是要求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保存视频监控数据;三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容;四是规定了老年人信息档案的保存期限。
-关于监督检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被取消后,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迫切,在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实施要求和养老机构的配合义务;二是强调“双随机性、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三是规定养老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四是要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第五,加大信贷监管力度;第六,规定了以养老机构名义进行的未注册活动的处置方式。
-关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增加了事后处罚,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未能按照协议提供服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能制定紧急情况应急计划的情况增加到应受惩罚的情况;修改了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内容。
标题:{健康新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意见:加大事后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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