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不同性质土地怎样承包,村集体能否随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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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恩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宋
最近因为发展集体事业,村里要收回承包地,但是村里有人承包耕地,有人承包荒地。想问一下,不同类型的土地应该怎么承包?村集体可以随时收回土地吗?-李佳恩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国家集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其他土地。,如果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承包。
但根据土地不同,法律规定的承包方式、程序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具体分为家庭承包和一般承包两种情况。
家庭承包方式的法律问题
家庭承包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村民作为承包方,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地的方式。家庭承包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身份,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进行家庭承包;第二,是无偿的。家庭承包具有一定的集体福利性质,因此不收取租金等费用;第三是平等。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田”的原则,只要是村里的成员,无论是嫁给妇女、新生儿还是农民工,都有平等获得承包地的权利。
由于家庭承包方式是针对村里的村民,不存在集体财产外流的风险,因此村集体在承包事项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承包方案后,村集体与村民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生效时,村民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作用是确定土地承包项目,明确权属,避免纠纷。然而,实践中存在许多没有书面合同的现象。只要双方承包人都实际履行了,仍应确认双方承包人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村民仍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收回有严格的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原因,禁止村集体在承包期内随意收回土地。同时,该条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也不得强行收回城市村民的承包土地,但村民可以自愿归还土地,在自愿归还或收回承包土地时,村民可以要求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因公益事业出现弃地或弃地的情况,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不支持弃地弃地村民主张的补偿。
与总承包方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总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咨询等方式进行承包。,主要针对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沟壑、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它和家庭承包有四个区别:一是土地范围不同。家庭承包是对耕地、林地、草地、农田运输、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可以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总承包为荒地、盐碱地、沼泽、沙地、裸土、裸岩等农业生产价值小或开发成本高的土地。
第二,承包商的身份限制不同。家庭承包只能针对本村村民,但总承包可以将土地承包给其他村的村民或组织。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村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其他村的个人或者组织承包的,应当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具体承包方式不同。家庭承包是免费的,但总承包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咨询等方式进行的。这是为了根据市场原则实现不适合农业生产的土地更高的经济价值,所以承包商需要支付对价。招标拍卖自然是选择最佳投标人,公开谈判也要求承包商支付租金。
第四,承包人权利的性质不同。家庭承包模式下,最终承包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总承包模式下的承包人仅获得土地经营权,性质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只由本村村民享有,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权,直接决定了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后果。
如上所述,在家庭承包模式下,发包方不能在承包期内随意收回承包的土地,因为法律严格保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即村民在村庄农用地中的权利。
在总承包模式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一般债权合同。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承包人只能依据合同行使债权请求权。用人单位收回承包土地的,视为解除土地合同的行为。特别是在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没有明确权利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甚至可以随时通知承包人收回承包的土地。由于没有书面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承包人在主张权利时失去了明确的依据,在实践中只能根据遭受的损害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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