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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新闻}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村委会是否要担责?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07 18:2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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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日报高雅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带动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个典型民事案件。

一个典型的案例,一个村民私自上树摘水果,家人以村委会未履行安全义务为由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最终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通过司法判决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了负面评价,引导公民从反面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说。

典型案例中,涉案村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村里河边种杨梅树,村委会是杨梅树的主人。杨梅树仅用于观赏,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某村村民吴某某私自从树上摘杨梅,不慎从树上掉下,当天获救后死亡。吴某某之子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履行治安义务为由,起诉村委会赔偿60多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义务内容的确定应以管理人的管控能力为限。案件涉及的地点为开放景区,但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要求村委会将景区内的树木全部围起来,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显然超出了优秀管理者的关注标准。

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充分预见到爬树采摘杨梅的危险,自觉避免此类危险行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村规民约中村民应自觉维护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背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吴坠楼受伤是自身过失所致,村委会很难预见和预防吴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村委会未履行安全义务。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并没有偷懒组织救治。吴某某因爬树私自采摘杨梅不慎摔死,后果不堪设想。但吴某某之死,村委会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题:{健康新闻}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村委会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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